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4
文/谭敏涛
按语:我写此封《致中国公民书》并不是想宣誓什么,也不是想号召什么,我只想以我个人的认知谈点对房立刚律师北海受辱事件的看法和感念,我代表不了大众,也代表不了中国律师,更代表不了中国人民,在此,我仅仅代表我自己,一位中国公民的内心感悟,以最为朴素的心态向世人昭示——如果一个国家的律师权益毫无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必将岌岌可危,因为,公权是惩罚犯罪的暴力机关,亦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没有律师的辩护,任何公民的权益都将面临非法侵害的危险但却无从得以保障。
在这个国家,我们见识多了人民公仆如何刁难人民、如何欺压人民、如何侵害人民权益,而任何一位想要去官府办事的公民都应该遇到过官府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的尴尬,而这,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官府本色,但却是我国的政治原生态。我们不愿和公权打交道,因为公权没多少诚信,而且办事时还故意拖延时间,回答问话时没个好脸色,爱理不理,但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因为惹不起,生怕自己的愤怒换来官府人员的故意刁难和报复,到时,受伤的更是自己。官府人员不把人民小事当大事,公权不为人民服务,但是,人民咋办呢?人民难道就只能忍气吞声么?难道就只能赔笑赔不是么?难道就只能委曲求全么?其实,每个公民都不想,每个公民都不愿,每个公民都不干,但是,在当前的体制下,我们或许只能这样。
而在一个国家,律师是否能依法执业,律师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依法保障,这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昌明的衡量标准。而作为一名中国律师,作为一名依法履行职责的辩护律师,在这个国家的土地上依法执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会见应当受到充分保障,但陕西律师房立刚在北海执业过程中,想要依法会见自己的被告人却被限制会见,而且还受到了被抽皮带接受安检的侮辱,北海公安通过各类方式刁难律师会见,一会是未带法院同意会见通知书,一会是审查律师身份证明,一会是对律师全身进行侮辱式搜身,这种公然侵害律师权利,公然违反我国刑诉法及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公然采取侮辱式安检方式搜查律师的恶劣行径是践踏国家法治的充分体现,是可忍孰不可忍。
律师在案件法院审判阶段会见自己的被告人,竟被公安限制会见,这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荒唐之举。案件已到法院审判阶段,但公安依然可以介入,在律师会见上继续刁难,律师的会见权难以得到保障,谈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北海公安的各类恶性,我作为一位法律学人都感到耻辱,耻辱于我们的人民公安竟然会有这等人员,耻辱于一些人民公安只会听从于权力的叫嚣而忘却了做人做事的原则。
现针对房立刚律师在北海执业过程中受辱一事,我仅代表我自己书写此封《致中国公民书》:
1、北海公安,或许你们也是奉命行事,但是,但请你们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法》及《刑诉法》明文规定,律师携带三证即可会见自己的被告人,丝毫没有要求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之后律师会见还得经法院确认,而且,针对律师的安检也不是如你们一样,非要抽调律师的皮带进行,你们这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安检是对中国律师犯下的“罪行”,唯有知错即改、赔礼道歉,方能挽回你们的尽失脸面;
2、全国律协,虽然我一再批评您,但我也理解您,你们对律师权益受损有时不发声这是体制之困,并非您本能所及,只是在这起律师公然受辱事件中,不忍心埋怨您还是因为对您抱有莫大期望,至少,您是全国律师的娘家人,所以,我有请您关注此事件,并积极与广西律协沟通,切实维护律师人格尊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到娘家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向全国发出自己的声讨和谴责之声以示声援;
3、广西省公安厅及公安部,不知你们是否已经知晓自己的部下在限制律师权利上一错再错,如果你们已经知晓,有请你们发话,遏制这种限制律师权利的违法行径,保障律师权利依法行使。而保障律师权利实则是在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即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对此,你们一定深知,但请你们努力做到。并对涉案民警进行相应处罚,对侮辱律师的恶劣行径进行相应整改;
4、侮辱房立刚律师的办案民警,我不知你们限制律师会见及要求房立刚律师抽掉皮带的做法是你们自己作为还是受到上面指示所迫,不管因哪种外力或内力所为,而今,你们已经违法在先,所以,知错即改依然不迟,在此,我有请你们向房立刚律师郑重赔礼道歉。而你们向房立刚律师道歉,也绝不仅仅是向他一个人道歉,而是向自己犯下的恶劣行径忏悔,因为法治不容许任何人为非作歹,法治不容许任何人不把法律当回事,今日你们为违法行径道歉,明日,法治即是保障你们合法权益受损的坚强基石。
5、中国公民,我们国家一位刑辩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受辱,侵害的绝不仅仅是一位律师的职业尊严,他侵害的是这个国家的法治根基,侵害的是每位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及辩护权,律师权利无从保障的国家,公民个人权利必将岌岌可危。律师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卫士,他们护卫着国家的法治大厦,捍卫着公民权利的根基,任何践踏法治的行径必将遭受历史的审判,那些背离法治理念,公然违法限制律师权利的行径必将遭受人民的唾弃。
6、中国公民,我们国家的刑诉法及律师法明明白白写着,律师会见只需三证齐全,但北海公安却一意孤行,在故意刁难律师会见上丑态百出,通过各类方式限制律师顺利会见,甚至于采取抽掉律师皮带进行安检的侮辱式方式,他们激怒律师的目的不在于为自己赢得战绩,而在于公然践踏法治,公然侮辱中国律师,这种流氓行径(恕我粗口,但我无能为力)只有野蛮人才会做出,我以我们国家有这样一群法盲和流氓而感到羞愧难当。
7、中国公民,您或许经历过被公权违法关押、被公权构陷、被公权陷害、被公权打压、被公权报复的事例,那时,您需要的是律师为您说话,为您伸张正义,为您抱不平,为您捍卫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如果在这个国家只会成为公权的附庸,只会成为公权的配合者,只会成为公权的服从者,那时,您定是有口难辩,叫天不应,不得不认罪服膺,虽然您被冤屈,但在刑讯逼供办案模式下,你只会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当您那时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但这个国家已经在慢慢消弱和打压律师时,我们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面临难以自保的境地。
8、中国公民,您或许已经知晓近期贵州发生的副市长带领自己儿女上访事件,因自己的儿女被某位高官强奸,但市长也表达诉求无门,不得已,这位副市长也得上访,当然,你可以说这只是个案,并不能代表什么,但我要说,个案都是具有聚集效应的,每一个个案的发生都是社会力量的集中爆发。在副市长的权益都无从保障的司法环境中,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益谈何得到保障呢?毕竟,在权贵内部还有争权夺利,权高位重者可以动用自身的权力打压和收拾下属,更高级别的权力可以打压更低级别的权力掌控者,这样,中国必将陷入权力之间的恶性斗争,但法律却只会被撇在一边,当法律保护不了每位公民的合法利益时,权贵也别指望法律会成为其的挡箭牌。
9、中国公民,我们都期望这个国家法治昌明,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安详幸福,但是,我们不能以理想的丰满来否定现实的骨感,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我们还难以做到法治昌明和司法公正,至少,在保障律师权利上这个国家还有诸多疏漏,还有诸多不当和不妥,还有诸多应予努力之处,我们对此不能忽视,也不能漠视,今天,您关注律师的权益保障,其实就是在关注您自身的权利保障,因为,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是公民权利的延展,那些被公权惩处的人民,他们也需要公正审判,这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公正审判的前提即是控辩审平等、律师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和保障。
10、中国公民,房立刚律师在北海执业过程中受辱,在会见自己的被告人时被北海公安故意刁难和限制会见,想必您也已经知道律师会见的意义和价值。公权,他是惩罚犯罪的主体,当然也是制造冤假错案的主体,我们需要律师的辩护,绝不是为“坏人”的“坏”而辩,而是为“坏人”的“人”而辩,未经审判,“好人”和“坏人”未有区分,而未予区分之前,您怎知道他是好还是坏?是真坏还是假坏?是大坏还是小坏呢?在律师眼里,犯罪嫌疑人首先他是一位公民,他应当享有公民的权利,他应当享有律师为其提供的充分辩护,如果在此时剥夺了他的公民权利,而当这起案件是一起冤假错案时,我们剥夺的即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等等,我们不会太陌生,我们每个人都不想成为他们中的下一个,但是,缺少了律师的充分辩护,我们每个人却可能成为他们中的一员。您也可以说,他们当时不是有律师辩护么,怎么还会被冤屈呢?在此我想说,当时的法治不及当下,当时的司法环境不如现今,但现今的法治依然避免不了冤假错案,依然难以做到百分百破案,依然贯彻的是刑讯逼供办案模式,依然是在重大案件中由政法委参与指导。而当公民被公权惩处时,他需要的是公正对待和依法惩处,而公正和依法的前提即是控辩平等、律师权利得以充分行使,所以,善待律师、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就是保障我们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