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海案看警察权力异化---四评北海律师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1



  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发酵至今,该案在程序严重违法、证据矛盾百出、法律人群起声讨、舆情一片沸腾的情况下,北海警方发言人仍说:要把此案办成铁案。就现有公布的证据和事实看,北海警方的底气不是来自法律,也不是来自证据,而是来自其不断扩张、并在扩张中异化的权力;从重庆到北海,其办铁案的决心无一不向公众昭示这样一个事实:公安警察充分运用手中权力构陷一两个公民或律师,已是习惯性动作。他们不把公民个体的自由放在眼里,不把民众的智商和愤怒的情绪放在眼里,当然,也不会把律师放在眼里;让人感到不安的是,就连司法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他们也压根不当回事。道理很明显,故意伤害案几名被告是否入罪、四律师和几名证人是否入罪最终需要法院说了算,但现在警察就说“要办铁案”了。

诸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对刑法306条一片声讨之声,我完全同意修订《刑事诉讼法》38条并删除《刑法》306条。但与此同样迫在眉睫的,是亟需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警察有十四种职责,但最主要的职责有两种:一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这两项职责对应了警察的刑事侦查与社会秩序维护两大职能。在社会矛盾尖锐、突出、多见、频发的现实情况下,从所谓“维稳”的角度讲,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用起来的确方便、顺手,但给警察如此扩权必然导致警察干政或干预司法。近年来,各地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地方党委常委任公安厅、局长的现象已是惯例;相比之下,在宪法之司法独立要求下的检察院、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司法机关,其权力严重矮化,独立性相当缺乏;过度扩张的警察权力导致司法权在现有的政体之下以独立之名行边缘化之实。当警察权力扩张至各级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后,即使不发生权力勾兑,警察意志也会通过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等途径传递并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事实上,各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司法机关官员违法和贪腐行为屡见不鲜,而普遍贪腐又必然导致权力的普遍勾兑,其结果是:大家都可能犯错,相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大家都过得去。法院和检察院对警察违法行为闭一只眼,就会造成佘林祥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公民冤狱重复发生,李庄、杨在新等律师在虚构的伪证罪陷阱前前赴后继……有人形容公安做饭、检察院不管生熟端给法院、法院生熟都得吃;笔者感觉更像是,警察制造出一个又一个裸体的皇帝,检察院貌似庄重地托着黄袍好似偌大的裙摆走向法庭,法官即使被惊得目瞪口呆,还须看着警察局长的脸色咽下唾沫、落下法槌,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警察做的新装就是好看。

当然,刑事案件表现出的只是警察权对司法权的绑架,实际上,警察权的扩张对国家法治进程、其他国家机关的伤害都不容小觑。一个媒体报道的事例是:鉴于看守所弊案丛生,前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谈及司法改革时曾建议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用侦查权和看守权分离的方式防止刑事侦查弊案;据说后来随着警察权力的进一步扩大,现任司法部长压根提也不敢提。各国家机关出于利害的退让,又进一步滋长了警察权力的膨胀和异化……

法律修订若只关心废除《刑诉》38条和《刑法》306条,而不在限制警察权力上下功夫,其结果必然导致:佘林祥还是佘林祥、赵作海还是赵作海、聂树斌也还是聂树斌,仅仅是少了几个李庄而已。笔者认为,不仅要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在限制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权力的同时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维护法院的权力,充分保护执业律师的刑事辩护权,更要通过各种制度及法律建设,将公安警察的权力规范在法律、法官与政府之下,底线是,公安厅、局长不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党委政法委任职,公安厅、局长若想从警察业务类领导干部晋升为政府行政类领导干部,必须首先辞去警察职务。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两种武装力量;一是军队(武装力量);二是警察(类武装力量)。军队用来保卫国防,抵御外侮;警察则用来维护国内社会秩序,使政府和百姓免受非法侵害。出于对武装力量的基本警惕,警察权务必在有限的范围非常规范地行使;即除了法律和法院要求做的必须做以外,别的都不能做;警察权力扩张异化后的情况则会很糟:法律要求做的不一定能做好,但法律不让做的想做就能做,而且检察院、法院甚至政府还得跟着做。在这种奇怪的结构之下,普通民众受到警察权伤害以及司法不公伤害就变得稀松平常。长此以往,倒霉的不仅仅是百姓,执政党和政府的信用也会被异化的警察权力严重透支。

有个最极端的例子:君只见,唐后主李煜因《虞美人》之“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流传千古;君不见,李煜之前一个个李姓皇帝的头曾被他们的后宫内卫如割韭菜般割了一茬又一茬……李煜仅仅因死在宋朝手里又写得一手好词,落了个美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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