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四律师案是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毁灭性打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1


朱明勇接受人民网采访

   人民网记者:
       1、您是如何了解到北海市四律师被抓的事情的? 

    朱明勇律师: 北海四名律师在同一起案件中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抓,而且是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还有两名律师并未提供证据,也未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形不仅在中国,即便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1989年在中国出现过台安三律师案,这次又出现北海四律师案,可以说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刷新抓律师的世界纪录。特别是在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中,其本质这是一种职业报复行为。作为一名法律人会本能的关注这起案件。事实上不仅是律师,即便是法官和检察官本身也极为关注这起标志性事件。

    人民网记者:

    2、您在案件进程中了解到哪些案件细节能够证明杨在新一案的真相?

    朱明勇律师: 这一案件的客观真相其实已经无法还原,我们所说的真相应该指的是法律真相。那么从起诉材料来看,这起故意伤害案必须判无罪,至少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案件。这一点,从法院三次开庭,一直拖到今天都无法下判就可以看出。内心里,法官是确信无罪的。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检察院几次退查也能知晓,检察院也是无法做出有罪认定的内心确信。所以法官是冒着玩忽职守(案件久拖不决)的风险在拷问自己的良心。而公安机关破案立功的那些警察则要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其既得利益。否则一起错误的命案会毁了他们的一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三个证人和四名律师会全部被抓,因为他们只能用无辜者的自由来挽救自己的自由。

  人民网记者:

   3、您如何看待此案的影响?

    朱明勇律师:此案影响之恶劣可谓空前,他直接挑战人们良心和道德的底线,至于法律则成为他们蹂躏的羔羊。他是对中国法治的彻底颠覆,更是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毁灭打击。试想,那样的结果就是权利毫无制衡,每一个分散的权利全部失去制衡,对党和国家的损害可想而知。

    人民网记者:

    4、您如何看待辩护妨碍作证罪?

    朱明勇律师:  这个罪名的设置技术上有很多问题,从对应机制来看如果设置这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那么则必须设置公诉人妨害作证罪,因为作为控辩双方均有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公诉人提供证人是义务,辩护人提供证人是权利。如公诉案件公诉人不能提供法律规定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则也属于“公诉人妨害作证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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