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北海警方如何把四律师案办成铁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9


 

    具体细节无可奉告,但我们一切都是严格依法进行,公安局不会知法犯法,违法的事情,我们不做。”,把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办成铁案。

    此语一出,惊诧四座。杨金柱更是拍案而起,说道“徐某人要把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办成铁案,我们就把这个无罪案办成钻石案”。

    说归说,做归做。本人很欣赏徐警官掷地有声的铮铮承诺。把任何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是刑事警察的本分,也是社会对刑警寄予的厚望。

    然而,事实往往不尽人意。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初办案的刑警们应该也是要把案子办成铁案的,否则,案件也不会一路走来,顺利通过重重审查,一路顺风送到法院。然而,时间证明,“铁案”却是豆腐渣。

    重庆的李庄案,从公安到检察,到法院,直至到党政最高层领导,都曾是信誓旦旦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的,可一路走来,越走越松,越办越软,软到拿不起、放不下,最后弄成了中晚期“流产”。

    历史的经验早已让人们的信任疲软了。如今的北海四律师案警方也要办成铁案,不禁令我等狐疑。

    且看这铁案究竟是如何做的。

    2010年10月,四律师妨害作证案的关联案件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庭审中,四被告全部翻供,说是原来的有罪供述都是刑讯逼供下乱说的。暴力下的是没有铁案的。徐警官肯定会说刑讯逼供没有证据。是的,留下证据的绝不是铁色警官。

    再说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刑诉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判断,其权力完全归于法官,其他任何一方对已经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再进行庭外调查,调查行为均不具备正当性。公安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有滥用职权之嫌。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取证据能把案件办成铁案吗?

    再有,《律师法》已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阶段,律师持三证可以随时会见在押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我们会见涉案律师杨在新的时候,北海警方违法强行派员在场监听监视,你们就是这样办理铁案的?

    当然,你们在场的梁姓警官说了:《刑诉法》没有修改,根据《刑诉法》你们可以派员在场。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早已明确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解释,你们竟敢拒不执行!

    原来,你们就是这样办就铁案的。心里没有鬼,不怕鬼敲门。你们为什么害怕律师会见,没有问题你们怕什麽?

    还有,为了控制证人,你们对大出血剖腹产出院不久尚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滥抓乱拘,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社会上已有抗议,你们却置若罔闻。

    还有,你们竟然把监视居住改为秘密羁押;

    还有,你们把人带走十数日下落不明却拒不告知家人;

    还有,你们拘捕律师竟不依法及时告知当地律师协会……..

    还有…….还有……

    好了,无须一一列举,一切已昭然。北海警方的违法行为充斥着诉讼的所有环节,几乎比比皆是。就是这样的执法状况,还大言不惭的说“一切都是严格依法进行,公安局不会知法犯法,违法的事情,我们不做”。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打铁先得本身硬,办铁案更要身体力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象北海警方现在这样有法不依,执法必严,肆意妄为、滥用职权,真不知他们将如何把四律师案办成铁案。

    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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