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之律师函之三(1999年4月27日)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律师函

(1999)粤广大律函字第485号

致: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311号仓

本律师受您妻子纳淑琼的委托,给您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现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和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就有关法律问题函告您,以便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律师在上次会见您时,得知您现在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和肝脏疾病。您现在虽然仍是犯罪嫌疑人,但您并没有失去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公民有获得医疗的权利,您可以向公安机关等负责单位反映自己身体情况,要求治疗。又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3条第三款规定,您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我现在正以律师身份向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为您申请取保候审。您本人或亲友亦可申请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望您斟酌。

祝身体健康!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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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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