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之律师函之四(1999年4月28日)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律师函

(1999)粤广大律函字第486号

致:广州市东山区看守所311号仓马学明先生:

本律师接受您的妻子纳淑琼之委托,为阁下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阁下发函,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告知阁下,以便维护阁下的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取保候审的含义及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您个人的身体条件,阁下现在患有脂肪肝且心脏有严重疾病,此点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基于人道主义及维护人权的考虑,阁下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条件,您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和要求治疗的申请要求,具体事宜,本律师在下面会有详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本律师根据多年的办安经验和职业敏感,留意到该案的处理过程,您的情况也符合此点要求。在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此案退回广州市东山区分局进行补充侦查,由此观察可以得出这样一种情形: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但是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会轻易起诉,因为检察机关也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其行为的权威性。假如侦查机关认为某些案件证据不足,不足以起诉时,检察机关的通常做法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补充证据。现检察机关的作法已经有迹象表明此案证据方面不足,所以您可据此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二、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程序

1.取保候审形式的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通常采取两种形式即人保或财产保,或人保与财产保相结合。“人保”主要是利用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某种亲属关系或友好关系,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财产保”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根据此项法律规定,本律师提供如下意见参考:(1)您可以找可靠的亲戚朋友作为保证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由您妻子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提出的操作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您可以亲自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您的妻子也可以代替您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据此本律师也可以代您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或答复。同意取保候审,依法办理取得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要求。

三、以上意见,是本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法理作出的解释,请您斟酌。

祝身体健康!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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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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