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之致马学明的律师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律师函

致:

您的案件于近日内会宣判,根据法律规定,如您对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之后十日内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至于这段时间我没有去看您,是因为去看您对案情没有什么帮助。希望您能理解。

现在因我已转所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您的案件我会继续追踪。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跟我通信。

具体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02室,邮编:510075。

祝身体健康!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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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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