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作者:新快报 日期 : 2011-07-06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重证据、轻口供法院4年宣告无罪203人
新快报记者 闻止 杜宇轩
深读指引:4年宣告无罪203人,检察机关撤诉1335件,这是近日广东省高院公布的情况,与几年前无罪案极其罕见相比,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无罪及撤诉案件的剧增并不是一件坏事,它反映出近年来审判制度及执法观念的变革:重证据、轻口供,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反映了法制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加强。
4年宣告无罪203人
赵磊是南方某市的一名公安干警,长期在侦查一线与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他近日很郁闷地告诉记者,他去年办的几个案子近日都因“证据不足”,案犯没有定上罪,自己反倒受了批评。“案犯自己都认了,法院却判无罪,你看看!”赵磊很委屈。
被判无罪的案件现在并不少见,据统计,广东“严打”四年来,各级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告就有203人,检察机关主动撤诉的则有1335件。而在1997年以前,一个法院一年也难判一件无罪案,基本上一起诉一个准,很多法院近年来一年判无罪或撤诉的案件是前些年几年的总和。
无罪及撤诉案件的大量增长,是好事还是坏事?会放过更多的“坏人”吗?
个案1:自认“杀母”法官判无罪
,一封匿名举报信投到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局,称该县太平镇江上村妇女黎某无故失踪,怀疑被人杀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兴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在黎的睡房内,侦查人员发现黎的床上、地下及旁边墙壁留下多处分散点状或块状血迹,遂列为凶杀案展开侦查。
经调查,黎某失踪后,其儿子梁某亦无踪影,周围群众反映,其母子关系不和。随后,梁被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在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的协助下,梁某在广州落网。
梁某很快交代:许,其用铁锤将母亲黎某击倒致其死亡,然后雇请一辆小货车将尸体运往鹤山市九江大桥桥底,抛尸西江……,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提起公诉。,云浮市中院一审审结此案:梁某无罪!随后,梁被释放。
云浮中院作无罪判决理由是:
一、供述前后不一;梁某的12份供述笔录中,4次供述其在争吵过程中用力推其母,致黎头部撞向楼梯后不能动弹;但有5次则供认是用铁锤打死母亲,且供认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后包裹尸体、租车运尸、抛尸。其供言虽承认杀人,但手法不一,而公安机关对所谓的凶器“铁锤”又没鉴定,不能成为证据。
二、无法确认死亡;本案被害人一直失踪,是否已被杀害,至今不能确认。案发后,侦查机关曾发函到西江水域周边城市的有关公安机关,要求协查2001年3月后西江水域是否发现有水上不明女浮尸,但复函均称无发现。虽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证实现场留有血迹,但由于没有找到尸体,无法证实现场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
法院因此认定本案犯罪结果不确定,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梁某无罪。
个案2:被控“毒枭”死里逃生当庭释放
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特大贩毒案进行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建国、马学明以每克人民币85元的价格卖给马文贤、张占才海洛因,在当天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马文贤、祁建伟在广州市南方大厦轮渡码头附近从马学明、马建国处交接得海洛因30块后,藏匿在一房屋内。
被告人马学明、马建国被控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么大的数额,两人必死无疑。
在法庭上,两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指控两被告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马文贤、张占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且在法庭审理时,他们也对以往供述予以否认,缺乏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两位律师“疑罪从无”的辩解,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贩卖1万多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从而当庭宣判两被告无罪。
敢判无罪案的刑事法官
郑允展是广州中院刑一庭的副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十几年来,审过大量大案要案,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罪大恶极之徒死在其“判官笔”下,像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案就是其主审的。但鲜有人知的是,郑允展在广州中院还以“敢判无罪案”闻名。,广州市发生一起恶性斗殴事件,广东吴川人李某被一帮人用西瓜刀、匕首、铁水管、木棒等工具追打,李被围殴、捅刺后倒地死亡。而该事件发生前,李某与一轮胎档的员工林某因招揽生意问题发生打斗,林被打伤住院。
因死者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亲友悲痛之余,认为同为老乡的另一轮胎店老板彭某是主要元凶,四处上告,并组织一帮人在吴川老家将彭的住所打砸,影响极大。
此案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部分打人者被抓后“供认”是彭“指使和纠集”的。,彭某等三名被告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但郑允展审理后却发现,指控彭某“指使和纠合”的证据只有一些证人的证言和供述,且相互矛盾,遂判决对彭的指控“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在同一年,郑允展就先后判决了多起无罪或发回重审案。这与外界“公检法是一家”的猜测显得如此格格不入。对此,郑允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就是要居中判决,证据充分就定罪,证据不足就驳回,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就定了案,还要法院干嘛?
审判制度改革:重证据、轻口供
据有关人士透露,像郑允展这样的法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也是现代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对一些经审理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法官一般会先等着公诉机关撤诉,不撤诉就直接判无罪。
一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公诉机关执法观念在悄悄改变,向重证据、轻口供的方向发展。更重视其他证据,口供的地位下降,同时证据要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证据如果确实不足,一般都会撤诉。尤其是出现了一批年轻的检察官,他们都是专门的法律院校毕业,专业素质较高,法治精神、理念较强。强调“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更注重人性化的关怀、重视人权。
与此相对的是,公安机关的取证意识也越来越强,越来越规范。作为公安人员的赵磊说:“以前案犯招了就行,现在还要搜集更多的证据,工作难做了很多。”
赵磊说,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被放了,没办法,证据不够。“这样肯定会放走一些罪犯,但上面还是要我们按程序去做。”
专家视点
“疑罪从无”原则保护公民权益
葛洪义(全国著名法理学家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数字的提高肯定与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一定关系。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诉讼法严格了审判程序,规定了“疑罪从无”。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反映了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加强。
但另一方面,仅仅是数字不能说明全部的问题,要有更多具体的制度保障法律的实施,其中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方法的改革,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制度如果跟不上,数字的提高只是说明法官、检察官责任心增强,如果他们个人责任心不强,依然会犯错,就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不是法律本身能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政治体制的改革。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加强
贾宇(武汉大学刑法博导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总体来说这是个好现象。法院是公正审判的角色,面对一方控诉,一方辩护,肯定有些起诉是对的,有些是错的,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检察机关起诉有罪的就都认为有罪,那法院不就没用了吗。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其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更注重有罪证据,而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更注重无罪、罪轻的证据,哪方的证据更充分、更有力,哪方的主张就更能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就是起到公正裁判的作用。判决无罪是很正常的,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从法院角度讲,以前观念上都是认为公检法三家一条线,都是追诉犯罪、打击犯罪,而保护公民(包括当事人)的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配合多于分工。而近几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加强,真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审判,敢判无罪,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检察院角度讲,有1335件撤诉,一方面表明存在一批证据不足的案件还移送到了法院,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意识也需加强。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主动撤诉,也表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尊重法律,追求法律公正,依法办事,体现了法制意识的提高。
从公安局方面说,作为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处于“初加工”,侦查完结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最后被判无罪或撤诉都是很正常的。公安部门是追诉犯罪,至于是否该起诉、该判罪由检察院和法院来把关。这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的来说,反映了法制环境的改善,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加强。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996年3月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对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部分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增加了关于补充侦查次数的规定,以两次为限,明确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是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的判决。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