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之一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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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同意“王东山受贿28000元,且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我们从审查起诉阶段已介入此案,在与公诉人直到今天的庭审的接触中,我们深感到公诉人是严格依法办案的。在此,首先表示由衷的敬意!为利于法庭公正审理本案,我们从辩方角度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的主要观点是:被告人王东山被动受贿28000元,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且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贵院判处其缓刑。

1995年至1997年,新兴县交警大队将本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新兴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镇承建,是基于以往交警大队的工程均发包给四建承建,四建建筑质量信得过的考虑,经过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并非王东山个人提议也不是他一个人拍板决定的。后来,张金镇负责承建的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经过权威部门评比获得省优质样板工程,发包给他承建不存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问题,也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1999年,在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2年并结清了工程款的情况下,张金镇从交警大队奖给他的59万元奖励金中拿出8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东山,如他自己所说是“出于良心”的考虑,是“回扣”还是“赞助”,张金镇自己也说不清楚。王东山收下这80000元是在事隔2年之后,而且事前既没有跟张金镇约定,也不是主动索要的,是完全被动的。王东山没有明显的“受贿”意识,自以为心安理得。他把这笔钱看作单位领导人人有份的“奖金”,收了这80000元之后,他不是一个人“独吞”,而是及时分给了大队其他几位领导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以示“慰劳”,自已只得28000元,且案发后自首并积极向司法机关退回了全部赃款。因此,王东山比起那些不给回扣不办事,给了回扣乱办事的糊涂官,比起那些利欲熏心、中饱私囊的贪官要好得多,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被告人王东山从警多年,特别是担任交警大队队长一职20年期间,任劳任怨,体恤下属,深得民心,有魄力,有政绩。当然也有过失,他尽管不是百分之百的清官,但也并非那种人人痛恨、名声很坏的“贪官”。导致王东山从昔日警界要员沦为今日阶下囚的根源不在于他的贪欲,而在于他的法律意识淡薄。交警部门平时与钱物打交道的机会很多,王作为单位的“当家人”“一把手”,在权力制约机制不尽完善的今日社会,难免“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他经常考虑的是交警人员长年累月,风雨无阻在外执勤,为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需要通过工资以外的“奖金”“福利费”的渠道,改善交警的生活条件,弥补其工作的艰辛,而这些是交警部门本身难以解决的,王东山为干警谋福利,用心良苦,为单位搞活“经济”,以身试法,情有可原。因此,尽管今日其锒铛入狱,但其上级、下属、普通百姓并没有因此拍手称快、幸灾乐祸,而是给予深深的理解、同情和宽容。王东山尽管构成受贿,但数额较小,犯罪后自首并积极退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其缓刑,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另外需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侦查此案时,曾扣押王东山家人的十几万元的财产,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十几万元的财产是非法所得或违纪所得,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党纪政纪的角度看,扣押上述财产都是不妥的,从维护司法公正起见,恳请贵院作主,将上述财产依法退还给王东山家人。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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