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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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玲玲涉嫌敲诈勒索案(从轻判处)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黎玲玲的辩护人,我认为:黎玲玲的行为的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对控方指控黎玲玲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没有异议。在此,我依法从辩方角度为黎玲玲作从轻辩护,并具体发表以下5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庭审表明,黄少梅通过黎玲玲介绍委托龙轩律师处理该公司内部职员职务侵占一案的相关事宜,黎玲玲是作为龙轩的律师助理,根据“行规”,黎玲玲从中按标的额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是可信的。也就是,黎玲玲向黄少梅索要人民币20万元,不能肯定是想独吞此款,其目的完全有可能是在于将此款追回后返还给黄少梅,并从中获取提成。被告人黎玲玲在回答公安人员的讯问“你打算怎样处理这20万元”时,回答“我想交给黄少梅然后从中收取20%的提成”,这一供述反映了黎玲玲向黄少梅开口要钱的真实意图很有可能是获取20%的提成。
2、本案中,认定黎玲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证据应在于:黄少梅不承认其委托黎玲玲向黄少梅“追数”以及黄少梅写给黎玲玲的欠条,单凭黎玲玲采用了恐吓手段,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庭审中,控方提出:“只有债权人才能直接向债务人追债”、“黎玲玲采用恐吓手段就构成敲诈勒索”等等说法显属犯了常识性法理错误。如果按照控方的逻辑,那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其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债务也成了违法?正当、合法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了恐吓手段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故意重伤案中,被害人私自向被告人追索赔偿是违法的?
3、关于被扣押财物的返还和退赃问题。案发后,黎玲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银行储蓄卡四张,总金额为8.4万元,黎玲玲本人当庭明确表示愿从中提取3.7万元退清全部赃款,应认定为主动退赃。为此,恳请贵院作主,依职权督促公安机关将上述储蓄卡返还给被告人黎玲玲,并从中提取3.7万元作退赃之用。此外,还要提到的是,黄少梅作为此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害人,是相对于其人身权利被侵犯而言,但其支出无凭证,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此3.7万元应退给黄少梅而不是黄少梅。
4、黎玲玲敲诈勒索,其中37000元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余的涉嫌金额十余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庭审中,控方提出:“写了欠条就是既遂”、“既遂吸收未遂”等等说法同样犯了常识性法理错误,理由是:其一、所谓既遂、未遂指的是犯罪形态,而非犯罪构成或罪名认定,具体到本案来说,是指犯罪金额,控方的上述说法无疑把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混为一谈;其二、只有对犯罪构成或罪名认定而言,才存在“吸收犯”问题,对犯罪形态而言,根本就不存在“既遂吸收未遂”问题,没有任何一本法学著作有“既遂吸收未遂”的提法,这恐怕是控方的发明;其三、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情节犯、数额犯,只有在被害人实际交付了一定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黄少梅写给黎玲玲的借黎玲玲十余万元的借条恰好说明黎玲玲未实际占有上述财物,显属未遂。本案中,黎玲玲实际获取黄少梅的财物为37000元当属既遂,但其余的涉嫌金额十余万元并未实际获取,显属未遂,这是从轻情节。
5、被告人黎玲玲真诚悔罪,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和人生历程亦令人同情。
庭审表明,黎玲玲的确有前后矛盾的说法,但只要留心庭审活动的人都会注意到:黎玲玲的确是真诚悔罪,黎玲玲的真诚悔罪写在她的脸上,反映在她的语气上,亦都体现在她的语言上。有一些矛盾的说法,并不能肤浅地理解成黎玲玲的内心心态,而是本案本身的确存在一些扑朔迷离的东西。只要我们不雾里看花,只要我们擦亮一双富含理性的眼睛,对黎玲玲这些矛盾的说法不仅不会作为认罪态度不好的理由,相反,会深表理解、深表同情!
黎玲玲因一念之差锒铛入狱,在此之前,她一贯遵纪守法、口碑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而且与众不同的是,黎玲玲作为一名中年女性,走过了坎坷人生路,她成家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异,孤身一人携幼子相依为命、清苦度日,倍受生活重压和感情的炼狱,甚至迫于生计,不惜抛家别子、漂泊万里到阿根廷打工谋生,其中的艰辛非常人所能体验!黎玲玲归案后,其体弱多病的幼儿与母亲铁窗相隔,无奈地被寄养在黎玲玲的妹妹家,孤苦零伶、凄惨度日,知情者无不扼腕叹息,掬上一把同情之泪!因此,恳请合议庭法官考虑黎玲玲的上述家庭特殊情况,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在结束我的辩护意见前,我还得将今日庭审给我带来的伤感与忧虑向合议庭作出陈述:这是一起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小案,但公诉人所提出的“只有债权人才能直接向债务人追债”、“黎玲玲采用恐吓手段就构成敲诈勒索”、“写了欠条就是既遂”等等明显理解法律错误的观点,不得不让任何一个具有良知的法律人忧虑啊!公诉人面对一个诚恳认罪、孤身携带未成年病儿的离异妇女,不仅以不屑、讽刺的冰冷面孔相对,还一味要求从重处罚,不得不让人想到“人性”两个字!
我可以十分坦诚地告诉合议庭,我们作为律师,在同司法机关长期的交往中,我们都知道:无知与主观是孪生兄弟,而具有良知的法律人往往是海纳百川的谦虚人!刑事司法是一项关系到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专业性工作,亦正因此,任何法治国家对刑事司法者有相当苛刻的综合素质要求。基于国情,我们不应苛求我们的司法者,但这的确是一起在法律上如何评判相当简单的案件,我相信贵院会对黎玲玲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