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门”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曝光后的影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李刚门”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曝光后的影响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案情回顾

河北传媒学院08级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李一帆,开车在河北大学校区某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学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一帆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爹是李刚。”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事发之后,引起全国网友及关注人士的普遍重视,新闻媒体也推波助澜,使“李刚门”愈演愈烈。随后,李刚门另一主角李刚在央视媒体露面,公开向社会道歉,但事件似乎没有就此平息,其道歉似乎也未被受害人家属和社会所认可与接受。肇事者已被公安部门控制,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图/来源网络

二、法律分析

作为法律工作者,暂不看媒体的大力渲染,我试着对“李刚门”事件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

公安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李一帆刑事逮捕,笔者认为涉嫌罪名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从表面上看,李一帆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之后也确实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是公共环境中的交通运输场合: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供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的生活校区内,校园车辆的进出有严格限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调整对象。那么李一帆构成何罪?

本次“校园车祸”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从媒体曝光的两点细节:第一,李一帆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从李一帆主观罪过分析,依媒体曝光的细节看,我认为李一帆存在间接故意。首先,李一帆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一帆应该清楚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其次,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的校园生活区内,李一帆作为该校的学生,应当对该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一帆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一帆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一帆肇事后并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仍驾车前行,被学生截住后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李一帆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性。

事实上,对于这起校园车祸,无论李一帆家的后台多么硬,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他获得轻判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一方面保定公安局已指定此案异地管辖,表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决心,另一方面,虽然警方以交通肇事罪逮捕李一帆,但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由此,李一帆行为的严重性非常明显,即使他的家人期待以赔偿来换取受害者家人的谅解,也并不妨碍法律定性。

综上,我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由此看出,定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极大的影响。

三、“李刚门”事件媒体曝光后的影响力

不仅仅是“李刚门”,近期,媒体无一例外成为公共事件的发现者,跟踪者,并成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窗口。李刚门的热度和影响力在当下舆论中可谓独占鳌头,如滚雪球般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我们从媒体的曝光和网友民众的热切关注中可以看出“李刚门”犹如一场战斗,一方是以李刚为代表的官员,另一方是以媒体和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力量。事件发生后,河北大学遭受到集体“封口”,车速被“测不准”,现场目击的学生称车速为80到,而警方关于车速的最新解释是“情况复杂,难以判断”。但网友与媒体对此发动了全面反击,目前,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已被“卷入”。有调查显示,在半年前的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中,保定警方曾介入调查几位“可疑”的举报者,令人难以置信的将“抄袭门”成功摆平。河北大学的集体“封口”,就是王洪瑞在“投桃报李”。而后网友的相继爆料更令让人震惊:李刚父子在保定有包括别墅、商铺在内的5处房产,总价值在几百万以上;另据说,李一帆还有个姓“毕”的副省长姥爷。

地方政府和官员屏蔽信息是徒劳的。不能及时公布案情,无数网民将联合起来进行人肉搜索,打开真相之门。随后,河北大学禁止学生接受采访,受伤女生宿舍其他成员被传“集体保研”,李刚父子被指作秀的“假道歉”,李刚被爆名下拥有的至少“五房产”,以及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等等,一扇一扇“门”被接连开启。

我认为,只有媒体的持续关注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持续关注,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才能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压力,形成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四、从李刚门事件后续发展所引发的深度思考

“李刚门”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源于肇事者李一帆那句“我爸是李刚”的“惊天豪语”,并引起海外传媒介入形成公共事件。,《国际先驱报》头版头条报道“中国隐晦笑话:我爸是李刚”,《金融时报》报道“李刚是一个有能力的人,在保定这个地方,似乎是万能的超人……”该事件的后续处理遭遇了阻碍,具体表现如下:因国外媒体大力渲染,“李刚门”事件抹黑中国形象,开始,政府“采取措施”,媒体已经开始被勒令噤声,各大媒体纷纷退出,天涯百度校内QQ也全部失声……曾经沸腾的舆论归于平静。

“李刚门”的火爆归于网友人肉搜索的力量和媒体的跟踪报道,而力量的发挥需要借助媒体提供的平台。然而,在火爆了几天后,当网友想要继续关注事态发展时,竟然找不到渠道了。不得不承认:“李刚门”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权力失去了监督和制衡,已经膨胀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正如有些网友所言“国内媒体集体噤声后,李刚门形势陡转”。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提供平台时,“李刚门”被炒得火热,让人看到了查出真相的希望;媒体集体噤声后,“李刚门”销声匿迹。被害人代理律师曾与被害人父亲约定:“不能因为受到压力而私下谈判,即使和解也要和律师充分沟通。”然而结局却是被害人家属的撤诉,问题怎么解决也不方便说。我从凤凰卫视的采访中看到,被害人的哥哥一直坚持为妹妹讨公道,但是却被父亲认为“价值观存在差异”“学生思维”后便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这样的退缩不知隐藏了多少真相与无奈。

张凯律师在博客中总结了公共案件的共同模式:“近几年发生的公共案件,几乎早就形成共同的模式:案发、网民关注、维权律师介入、新闻爆料、律师形成法律意见、再度热点、新闻被和谐、律师被谈话、当事人与律师合同终止、家属被失踪、网络论坛被禁止、官方指派律师、公开审理、很快被大众遗忘。”如果司法不能保证公平正义,那么社会将没有底线,如果放任权力像脱缰的野马,何时迎来法治进步的那一天?

从邓玉娇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庆黑老大事件再到今天的李刚门事件,我们目睹了太多经典的个案。这些事件得以在公众的视野下进行处理,离不开媒体的介入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不是当事人那句“我爸是李刚”的挑衅,如果没有人把这句话放到网上,如果没有惊动到媒体,案件还能如此顺利进展下去吗?与其说李刚的道歉是对被害人的愧疚和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不如说李刚的道歉是源于对媒体的妥协。但是,我仍然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校园车祸”事件需要惊动了媒体和全国的关注才有可能受到公正的处理?由媒体推动公共事件的发展,在中国已经形成了惯例,但让人遗憾的是,它每一次华丽的出场,都因为受到公权力的干扰不能最后坚持到底,结果无非就是激发了网民歇斯底里的呐喊。因此,以媒体监督推进法治进程仍然任重道远,可我们仍然怀揣希望,等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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