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涉嫌故意伤害案(缓刑释放)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海检刑诉[2010]815号
        
被告人陈志强,男,28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 010年2月22日被拘留,
       
       
被告人黄佩玲,女,29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周海城,男,37岁,汉族,湖南株洲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5月10目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买施殴打,致梁智×受轻伤,梁海×受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持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翔凤
        
附项:
        
1、被告人陈志强、周海城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佩玲被取保候审于广州市海珠区机场西路金迪花园金碧阁507房;
        
2、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3、证据目录l盼:
        
4、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