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二)之
一审判决是如何炼造的?
在十数年的刑辩律师职业生涯中,我们已亲办过数百起刑案(其中大要案有四十多起),正可谓是“刑事中人,自知刑事中事”。
对于这起被称为深圳版的“邓玉娇案”,当我们看完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后,虽然法律人的理性不允许我们哭泣,但是此时的心情还是十分沉重。
中国的司法公正之路,依旧是如此漫漫而修远。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 和“犯罪情节”远远不及邓玉娇案般如此“严重”。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相去两极,一个是无期徒刑,而另一个则是免予处罚。
在详细了解整案证据后,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这样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在经济最为发达,司法水平理应处于全国最前沿的深圳,能得出这样一个漏洞百出、令人痛心疾首的判决。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判决书里面的记录,见证该判决所谓的“正义”:
犯罪嫌疑人陈庆梅的供述:
其和刘久锋于2006年认识,平时相处挺好的,刘久锋脾气不好,爱发火,跟他在一起这段时间刘久锋出去买药时,刘久锋说要汇钱给客户,其回家拿了一万元人民币下来后,其说先把钱寄回他老家,等过几天再去给客户汇钱,他就生气了转身往家里走。到了家里后,其和刘久锋在卧室,“阿强”在客厅看电视,刘久锋让其把收账单拿给他看,看完之后质问其为什么少了一张收款单,其解释说那个客户刚好没有签单,他瞪了其半天要去查账本,其说帮他查,这是他很生气的把账本抢了去,后一把抓住其的头发将其按倒对其见拳打脚踢,其感觉他拿了一个硬硬的东西顶着其脑袋,因他把其按倒时其见旁边的床头柜上有一把刀,所以其知道他是拿那把小刀顶着其,其不敢挣扎,大声“阿强,救我”。“阿强”进来后拉刘久锋,但刘久锋不听劝还一个扑过来打其,其就拿着包护着自己的头并且不停的挥舞,等其站起来时,发现刘久锋站在门旁恶狠狠的瞪着其,他肩膀上在往外喷血,刘久锋还想往其这边走,但走几步就倒在洗手间门口。其想出去叫人来救刘久锋,由于嫌电梯慢,就直接从楼梯间往楼下跑,走到15楼时被“阿强”拉住,其叫他赶紧回去看刘久锋,“阿强”把其往楼上拉,其就拿手机打了120。到19楼时见刘久锋已侧身躺在客厅茶几旁边的地上,后来其又坐电梯到大厅,趁人不注意从大厅后面跑掉了。
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徐建强的证词:
其是刘久锋的同学,一个多月前住到刘久锋租住的罗湖区丰湖花园丰端阁。陈庆梅是刘久锋的女朋友,刘久锋在丰湖市场卖木瓜,其和陈庆梅帮他做事。陈与刘在一起两年多了,二人经常吵架,听说是因金钱才在一起的。许,刘久锋与陈庆梅回来后在房间吵架并打了起来,其听到陈庆梅喊“阿强,快来啊”就去到房间,见刘把陈按在床上打,其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她,把他俩分开,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陈庆梅往外跑,刘久锋让其赶紧抓住她,其追上陈后让她与其一起坐电梯上来,在电梯里陈庆梅打了120。其与陈庆梅上去后见刘久锋趴在客厅地上不动了,后陈庆梅又趁机跑了。
判决书的定罪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被刀刺伤身亡,唯一的现场证人徐建强的证言“亲眼见刘久锋是陈庆梅用刀刺伤”,证人沈周燕的“刘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的证言和证人尚智慧(被害人前妻)的“……刘久锋说他赚了不少钱都给陈庆梅花掉了,还说她很有心计”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久锋和陈庆梅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存在陈进行殴打的前提事实,加之陈庆梅事发后“慌张逃离”现场进而印证。仅凭这样的事由便认定陈庆梅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处无期徒刑。
在前前后后看了多次一审判决书、相关证据和一审庭审记录后,我们始终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明显无法令人信服的地方:
一、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互相印证的证据中, 缺少证据链上最为关键的物证。
被害人刘久锋确实是被陈庆梅刺伤致死的吗?陈庆梅无论是在所有审讯笔录还是在法庭答辩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对此予以了否认。陈声称:自己在事发过程中从未拿过那把刀具,更没有用刀来刺伤被害人……
其实,要证明陈庆梅口供真伪的办法很简单:
本案的关键证物——“凶器”已经找到。该案的刀柄、刀刃(事后现场勘查发现刀柄、刀刃已经脱裂分离),连同刀套均已作为公诉方的控诉证据移交法院。同时,司法鉴定也已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查明案件事实最有效的方法,无外乎直接对“凶器”进行指纹鉴定。
但是,在本案中,警方并没有选择这样做,或者可能已经如是做,但由于该鉴定结论不利于控告而选择不出具质证(我们更相信是后者),我们无从得知。
在此,我们可以来做一个假定,就是警方对刀具作了指纹鉴定。会出现多种情形:
1、假如刀具上没有陈庆梅指纹。这样的结果很明显,陈庆梅无论如何也不能定罪。徐建强的确讲过,那把刀是陈庆梅用来刺刘久锋的,但与此同时陈庆梅对此进行否认,而作为证据之王的刀具物证上面又没有陈庆梅的指纹,那样,徐建强所述的不仅仅只是孤证,更是伪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假定这把刀上只有陈庆梅的指纹。这样的鉴定结论则是对陈庆梅故意伤害刘久锋的一个十分有利的证据,但是却不能完全证明陈庆梅确实用了这把刀刺死刘久锋。原因是,这是一把日常生活工作用刀,指纹可能是陈庆梅在事发之前留下的。
3、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刘久峰的指纹。那么,这把刀具只是对于陈庆梅刺刘久锋的一个反证,结果则是,刘久锋是因为自伤、被反击而碰到刀具伤及或者日常生活工作留下指纹等多种可能性,而不存在陈庆梅用了这把刀刺死刘久锋。
4、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徐建强的指纹。那么,就可以直接排除陈庆梅、刘久锋用刀的可能性。我们有绝对的理由去怀疑徐建强就是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而谎称是陈庆梅刺了刘久锋,因而许建强的证言更是漏洞百出。
5、假定刀上有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三人或二人指纹。刀具是对整个案件起重要性作用的凶器,但是我们从证人的证词中也可以得知,这把刀是日常生活工作用,有他们三人或者其中两人的指纹根本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
还有刀具上没有任何指纹或有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之外人士的指纹等情形。无论何种,均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
实际上,在本案中,基于刀具为陈庆梅、刘久锋、徐建强日常生活工作用,刀具指纹鉴定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了刘久锋。
但是,不管怎样,此案判决的确缺少了这样一个在司法实务中依法、依情、依惯例都不应该缺少的关键物证,从而导致证据之间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的结果只会是——公诉方只能证明被害人乃被刺身亡,但不能证明是谁刺使其身亡。
控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疑证从无,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本案中得不到尊重。
二、孤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而本案中的一审判决明显犯了一个低级的错误。
所谓孤证,是指孤立存在的,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证据。“孤证不能定案”之孤证,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有罪证据。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案中的“案”不一定是指全案,也可指案件中的某一独立事实,通过证明案件中某一独立事实仍属于定案的范畴。
本案中,指控陈庆梅的唯一的证据便是徐建强的证词,在这里,我们尚且不论及一个涉嫌命案的无业人员证言的可信度(在陈庆梅的证言中,徐是出了命案才过来投奔刘久锋的),也抛弃其与本案存在的利害关系。单从证据必须得到佐证的角度上讲,徐建强的证词本身就是孤证(证明陈庆梅用刀刺刘这一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
单凭这一份单薄的孤证证人证言不能定案,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何况,这还是一份前后明显矛盾的言词证据:徐建强第一次的口供是,陈庆梅拿水果刀砍向刘久锋的颈部,但明显与伤口实际情况不符,后才改称“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而且,这里还有一个细微之处: 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明眼人一眼就可看穿,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刘久锋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徐建强明显是因为担忧或者想推卸责任而说了假话。
此外,本案中本可以取得“逃跑”现场的保安等周围人的“传来证据”,(假如当时,徐建强正如证言中所言,亲眼看到是陈庆梅用刀刺伤了被害人刘久锋,下楼叫楼下的人帮忙看住陈庆梅时,理应会对他们说,把她看好了,她杀了人……),以此作为徐建强的证言的佐证。而徐建强为什么没有这样做?由此可以看出,很可能是徐建强当时肯定没这样说,因为徐建强当时没有如他证言中所陈述的亲眼所见,他不肯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至少他是不能肯定就是陈庆梅刺了刘久锋!
三、主观归罪成就了这次冤案。
我们再看看一审判决书,判决中阐述了如此的推理逻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久锋系被刀刺伤身亡,唯一的现场证人徐建强的证言“亲眼见刘久锋是陈庆梅用刀刺伤”,证人沈周燕的“刘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的证言和证人尚智慧(被害人前妻)的“……刘久锋说他赚了不少钱都给陈庆梅花掉了,还说她很有心计”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久锋和陈庆梅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存在对陈庆梅进行殴打的前提事实,同时,陈庆梅事发后慌张逃离现场进而印证。
我们真的纳闷了:“关系不好” 和“很有心计”能够用来作为陈庆梅用刀刺了刘久锋的佐证吗?即使尚某沈某的证言与徐建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最多也只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存在着同居关系。“事发后慌张离开现场”如何能进而印证陈庆梅用刀刺伤了刘久锋?
试想一下,假如你去拜访一个朋友,不巧,你进到他屋子的时候,发现他已死在了卧室里,你能保证你不会因为怕受牵连而转身离开吗?这些都只能说明陈庆梅有作案的嫌疑,这些毫无关联的证言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何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看到这样的定罪依据,我们脑中只有一个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众多存疑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据,事实部分还存有大量的疑问:
案件的真实有可能是刘久锋自己不小心的自伤,也有可能是徐建强情急之下的误伤,还有可能是陈庆梅为保护自己挥包乱舞的时候的错伤等。在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公诉方有义务将其它可能情形一一合理排除。否则,根据刑事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公诉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退一步说,在本案中,即便假定本案中的被害人刘久锋确实是陈庆梅刺伤致死,陈庆梅的行为也只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有一处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案发时,刘久锋正对陈庆梅的人身权利实施不法侵害!即便后来,刘久锋对陈庆梅的殴打并未因为徐建强的阻止而停止下来,陈庆梅仍处于受到殴打的危险的状态(徐建强的证词:“刘久锋正对陈实施暴力殴打,徐建强听闻陈的求救声,赶到房间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他,把他们俩分开,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过来刺伤了刘久锋……”)。因此,此时的陈庆梅仅仅是采取了防卫的行为。而且,在陈庆梅挥刀刺向刘久锋时,陈的精神已处于受惊吓到快要崩溃的边缘,才慌不能择地刺到了被害人的颈部,从而导致刘久锋的死亡。
陈庆梅的口供(我们的关系平常都很好的,我根本不会故意伤害他)也证明了陈庆梅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理应认定陈是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才对刘久锋进行的防卫行为,应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作出无罪判决。
假如这些不能信服,那么现在我们来假定该案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吧,看看陈庆梅被判无期徒刑的惩罚是否能够“罪刑相适应”。
一审判决书中,考虑到刘久锋被刺的是颈部,以及因此而造成了刘久锋死亡的严重后果,认定陈庆梅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认定陈庆梅是基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而且,刘久锋与陈庆梅系同居关系,且刘久锋对陈庆梅在过去的生活中,曾有过多次的“家庭暴力”行为,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在《刑法》中,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陈庆梅还有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总之,无论案件的事实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与被告人陈庆梅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极不相符……明显应当对陈庆梅免予处罚!
此案之所以被称为是“深圳版邓玉娇案”,是与邓玉娇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在此不妨比较一下:
开始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假定,陈庆梅确实刺死了刘久锋。
邓玉娇与邓贵大纯属于服务人员与消费者关系,邓贵大是基于被羞辱和十分轻微的不法伤害……求奸(强奸?)不成而对邓玉娇进行辱骂,并“拿出一叠人民币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而邓玉娇是被强行拉回,并先后两次被推倒在沙发上……,实施防卫行为,邓玉娇对邓贵大连捅了四刀,其部位涉及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结果导致邓贵大系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此案中的陈庆梅与刘久锋属男女朋友同居关系,刘久锋对于陈庆梅正在实施的是基于更为严重殴打侵害行为,而陈庆梅对此进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从严重程度上,陈庆梅只刺刘久锋一刀,部位同为左颈部,结果是导致刘久锋系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实相近,而判决相去甚远,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基于一些法定量刑情节而免予处罚,或许也是被害人“理亏”而使邓玉娇“侥幸”无需负担民事赔偿。然而陈庆梅的一审判决结果却是,在有法定量刑的情况下,被判故意伤害罪从重处予无期徒刑,并承担七十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呜呼哀哉!
邓玉娇到底在雄风宾馆是做什么的?有没有精神病?在其与黄德智冲突前她做了什么?等等,相信很多到过现场的记者都清楚。我们也听不少记者朋友具体讲述过。可以说,从邓玉娇案,我们看到基于对现实的不满,太多的网民宁愿同情邓玉娇而憎恨贪官。
邓玉娇案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治意义。
而“深圳版邓玉娇案”,则是陈庆梅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即使陈庆梅错手刺死了刘久锋(虽然这个目前没有一个定论),基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她同样也有免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且,在本案中,原本应该形成系统性的证据链完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怎么能够判定陈庆梅确实实施了如是行为。“深圳版邓玉娇案”,其价值在于:
司法是如何体现公正的?,
司法是如何体现统一的?
与此同时,司法又是如何面对媒体的?
陈庆梅案件的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如何能够交融,如何能够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面更好的运用法律。可惜的是,法官目前仍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是在法治进程上面出现频繁的而可以避免的错误,甚是法治路上的一大悲哀!
本案中,被告人陈庆梅“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明显轻于邓玉娇案,邓玉娇免予处罚,而陈庆梅得到的判决结果却是无期徒刑,判决差异如此之大,司法统一原则的权威性何在!联想到许霆案中的前后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司法的权威性早已成为空话。殊不知,坐在法庭中央的,象征司法正义的法官,你们手中的法杖,决定的是被告人一生的命运!你们有无谨记“人命关天,自由无价”。
我们深深地明白,正是舆论媒体监督的力量,还给了许霆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可是我们真的疑惑了,一方面告诫我们要司法独立,媒体舆论不能随意的干涉司法;然而另一方面,在暗箱的操作中,远离了大众的监督,法院成为了权钱交易的地方,要么是用钱买命,要么是轻罪重判,要么是冤人入狱……
司法到底要走向何方?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