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五)之
网友评论摘录(二)
权力并非神圣,除非有合法、合理的来源。
权力,只有源于民,才神圣,才有合法性,才名正言顺。拥有权力者,只有真正为民,才能长久;权力不为民谋,终会报应。
可现实中,不少拥有权力的人忘记了这一点。
没有信仰的人行尸走肉,为非作歹,他们不相信会有报应。圣经早有云:上帝要你亡,就让你疯狂。
对社会有一定了解,修炼到一定境界都明白这个道理。
我们深信,仍然有法官懂这个道理。我们也深信,历史会给一个交待。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一条规定法官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此案中,一审法官擅自对徐建强作了“调查笔录”,并未经质证作为一审判决罪依据。
我们相信,长期在刑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可能因疏忽、无知而犯擅自调查取证,采纳未经质证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相信,他们是故意为之。这不是赤裸裸的严重程序违法又是什么?!
二十多年的刑事研究,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我们也听说过一些孤证定案的实例。那是个别的轰动性的故意杀人案,但都是一审基于多方压力落判却在二审被推翻。即便在潜规则横行,“司法已失去公信力”的现实中,孤证不能定案仍然是铁律。如此“故意伤害案”赁孤证定案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所未闻!
即便在陈庆梅遭受刘久逢暴力殴打情况下愤而用刀刺了刘久锋就要无视防卫性质判无期吗?要知道,即便那样,也是正当防卫,应属无罪!公、检、法来个一家亲吧,也应以防卫过当入罪并减轻或免予处罚阿?!。相较连刺四刀的邓玉娇案也更应免罚。这有太多太多的专家论证和判例。我们深信二审法官也都很清楚。所以,“理论”及它案就不再赘述。
尚某等人的证言可与徐建强证言相互印证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的同居关系等,但就“陈庆梅用刀刺刘久锋”这一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只有徐建强单方且前后矛盾的孤证中的孤证。徐建强在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之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这类避重就轻的假话印证,徐建强之孤证欠缺可靠性。
警方完全能取刀具之指纹,按常理也会取,但未见指纹鉴定。十有八九是没有陈庆梅指纹。这种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作出有利于陈庆梅的认定。
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
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
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
徐建强明显是担忧、推卸什么而说了假话。
博主回复:
看得出你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你在法律方面有潜质。
邓玉娇案炒起了其第一任律师无中生有有关,也抓住了网民愿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所以,邓玉娇案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陈庆梅则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其价值在于:
司法如何公正;
司法如何统一;
司法如何面对媒体。
陈庆梅案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
邓玉娇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接黄德智。她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也是事实,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
博主上网感言:好的文字公司助于法律的理解和表达,但仅有文字功底而法律基础不扎实,那表达出来的东西则是花瓶里的毒汁,极具诱惑,害人不浅。中国有不好身披法律人大衣的文学人,他们大都习惯窜行在网络上,他们上网的时间多过办案的时间。
专业的法律分析,就分析者而言,得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表达能力; 就分析条件而言,得全面阅读案件资料。阅毕,佩服,感受此文作者都具备了。也感受到了法律人的理性。
在中国司法应独立而不得的国情下,司法就与媒体有着很微妙的关系。其中一方面,司法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司法的一般原则是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就是为了公民能够了解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就是能够很好的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从而防止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其他不平等司法。而在另一方面,一些热衷最求商业利益的媒体就会对某些案件进行过分的炒作,而过分的炒作容易引起群涌而来的民意,这些强烈的民意涌向法院,又往往使法院在审判中以背叛“司法公正”的方式来顺应或者平息民意。
在邓玉娇案中,当大家了解到邓玉娇是在三位具有政府官员身份的大男人的“推搡侮辱”之下,“奋起反抗”刺伤邓贵大并导致其死亡时,绝大多数的民意都旨在支持邓玉娇,认为邓玉娇“反抗”得好,那些去性交易场所的腐败官员就是“该死”。然而,由过于情绪化和对腐败政府官员敌对情感而形成的民意并不能起到监督法院公正独立司法的作用。相反,法院,或者说是躲在法院后操作的政府,为了顺应和平息民意,对邓玉娇判处很有重罪轻罚倾向的免除刑罚判决。人民在欢呼邓玉娇的好结果时,被邓玉娇剥夺了生命权的邓贵大貌似无人想起其应有权利。
案件的分析,是以证据、法律为依据,前提是阅读全案资料。
读了博主的法律分析,尽管对行外人士而言有些枯燥,但分析得很到位。
判断某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不是以是否具有其它方法解决问题为依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弱者捅了强者一刀,很难讲是超过限度,被害人不是静止不动,也并非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判决书以结果判断陈的行为是客观归罪,是机械判案。
现在机械断案的法官多了,许霆案就是个例子,这也是衙门作风。法官不对法律负责,而是对领导负责,对红头文件负责,由此一来,不出事的话,领导看法大过宪法,人麻木了,草菅人命的事自然多了。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生活正当防卫,我认为应立足当时的情境之下,基于客观的标准去判断,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亦或者是我们所谓的“正当防卫”,当时情境之下的危险程度,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危险的程度,是当事人也生活我们判断是否可以正当防卫,是否生活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女再受到男的殴打(抱头)邓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生活我们要判断的对象!
对当事人所处情境的判断也许生活我们对当事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所在,再当时当事人受到危险的情境之下,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才是我们的判断标准,而不是立足自己的想法,或者自己的目标,才去收集有利的证据或者言辞!
博主回复:是否生活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确与邓玉娇案十分相似,但是相比案情这个案子远比邓玉娇案严重,所以这个判决结果实在是值得反思。一个是无期,一个是免于处罚,相去太远。
两个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判决,这其实更多反映的是我们现今官民的矛盾问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应该是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不一样吧。在 邓玉娇案件中,如果邓贵大不是官员,那么结果还会是免于处罚么?结果可想而知
再假设如果司法真正的公正、独立,司法判决不受到舆论的影响,那么还会有这个“怪”现象么?
我想这个结果大家是心思肚明的吧
在构建法治国家的倡导下,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谬的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判决?在我看来,不外乎是几个原因:
1.法官素质低。中国的法官素质低下,这是无可否认的一个事实,即使国家已经进行了司法改革,即使法官的平均素质已经得到提高,但是在基层法院,法官仍然是鱼龙混杂。
2.缺乏外部监督。谁来监督检察官?法官?或者公安机关?事实证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那是远远不够的。邓玉娇案,得到了人民大众的支持,于是案件得到了合理的判决;而陈庆梅案,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于是案件就只能任由法官检察官们随意定罪、判决。试想如果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监督机构,这样的判决还会发生吗?
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问题,或说是法制与法治的问题。真正的法治国家,人们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能做到无罪者不罚,轻罪者轻罚,重罪者重罚,一切都是井然有序的,人们看到的,只是法律,人们所信奉的,也只能是法律。我们国家,目前仍只能说是法制国家,有法可依却又有法不依,混乱的制度造就混乱的秩序,邓玉娇从混乱中得以侥幸,陈庆梅却只能在混乱中倒下。
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有多远,中国的司法审判公正之路有多远,法官到底在独立审判还是在各种利益牵制下作秀?
不论陈庆梅还是邓玉娇,亦或是之前的许霆,我们可以看见的是法官在媒体舆论的冲击下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无论是在没有舆论压力下的暗箱操作还是是舆论压力下的“过度公正”审判,都让我们很难对中国的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产生绝对的信任,法院的审判已经是法官个人利益的一种交易筹码,或是谋取个人利益或是博取全民好感,我们的审判在媒体舆论的进入前是黑暗的,在媒体进入后却是软弱的不堪一击,已经不是法官审判了,而是全民法官了,媒体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啊,我国的司法独立在哪里?
邓玉娇案件最后的免于处罚并非是是绝对公平的审判结果,充其量只能说是法官迫于媒体的压力所采取的一种所谓的比较符合“民意”的结局,那不是独立公正的审判,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不是媒体监督的结果。试问,如果那是公正的审判那么邓贵大的那份公正在哪里呢,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才是此案的最大程度受害人。
而陈庆梅的审判结果更不能说是公正,那样的量刑与案件情节完全不符,很难让人不怀疑那样审判量刑是法官迫于各方利益牵制而做出的,即这样的审判量刑绝对有理由让人认为是一种变相交易,这也绝对不是公正独立的审判。
这样来考虑的话,我过的司法审判就进入一个怪圈了,总是没有坚持独立审判,没有那个度,不是欠了就是过了,中国需要改变整个政治构架的利益牵制:首先,应营造一个能让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安全坏境,即法官不用迫于哪方的压力而把审判的天枰偏向哪边,而是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审判,这也是“正义女神”为什么蒙着双眼去用天枰称量一切:其次,应当树立中国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树立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也许同时提升法官素质,完善法官任用与考核标准与制度
看一些被网络炒作起来的案件,总是会发现警方在案件中取证出现与案件有关的失误,却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无论是之前邓玉娇案的对于衣物的取证程序的不合理操作还是陈庆梅案件的对于凶器--刀的取证并未验指纹,而这些却也都是与案件审判有很大关系的,让人不禁疑问,是真的取证失误还是根本就是故意对某些取证的回避或是取证不合当局所要结局被故意忽略,但是这样的失误不止一次的出现,当局是否应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以及那些不应该作出指示的政府部门是否应该低调。
故,个人认为,公正的很盘也需要公正的取证,而不是只是为所想要的审判结局寻找或是“创造”证据
邓玉娇原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当然,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当天邓玉娇出现在水疗区事实上并不是意外,只是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想接黄德智这个客人,当然在此之前谁也没有意料到是这样的结局。不置可否的是,邓玉娇原先就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邓玉娇案之所以能够以免罚的判决结果收场,在这里不能不提及她的第一任律师,以及与该律师所陈述的无中生得“事实”有关,与此同时也抓住了网民更愿意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邓玉娇案件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治意义,因为主宰这个案件的走向的,并不是法治,而是躲在这个案件背后的暗箱。而暗箱的操作,多是人为地操作,法官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政治方面。
如果证人不用出庭,控方仍然会做假的证人证言;
如果审讯时律师没有在场权,没有要求控方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排除非法所取之证的效力(即毒树之果),看守所没有交付中立方管理,非看守所所取之口供仍承认效力,刑讯逼供始终是侦控部门的常规;
如果控方可以抓法官,抓律师,三方头上有法律之外的魔手,一家亲而冤人入罪或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势必常见;
如果法官不是在优秀律师中产生,审判没有公开(特别是证据,合议观点和判决书的详尽说理),暗箱操作下的不公判决仍会屡见不鲜;
如果审判不能独立(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
如果二审仍以书面审为主…
孤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是只要稍为熟悉法律的人都明白的,本案我们该说是法官断案太潦草了还是。。。草菅人命?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原则,同时也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可悲的是现实中,我们的司法人员还是秉承罪疑从有的陈化思维,无视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想当然的作出影响被告人一生的判决,如此草率的行径,岂能不让人感慨!
刘久锋死了,但不能据死而客观归罪。
现场勘查、言词证据可证明刘久锋死了;
现场有陈、徐留下的脚印和刀具等;
刘久锋是刀刺死,但刀无指纹鉴定,陈一直不承认为她所刺。
这种情况下,刘之死有多种可能性:
刘久锋自伤;
陈或徐误伤;
陈或徐之故意所伤;
陈、徐、刘之外的人对刘所伤。
确实,在依据定案的整个证据体系中,一定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否则不能定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内在要求。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必须以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为前提的。完整的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环环相扣,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法治国家中可谓重要而深远。
在所有的证据类别中,证人证言属于证明力较低的一类证据。
原因在于:一,证人证言的形成需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必经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比如:证人知识水平、经验、记忆力、陈述时间离案发时间的长短、陈述能力等等。二,证人证言离不开证人自身推测,因为证人证言是证人的主观意志和所感知的客观事实相互结合的一个结果。包含了证人的主观因素在内,而这种主观因素就表现为对案件事实的个人推测。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或变化性,极易受到情感,道德,利益以及胁迫等各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