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六)之
网友评论摘录(三)
但是,本案中,可恨之处不仅仅在于孤证定案,更在于:孤证是一份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对象是一件判处无期的严重案件。实难信服。
陈庆梅身高不到
此案很多地方还存在疑问、矛盾,有待明晰!就出具的供述和证词来看,首先,陈庆梅口中的“阿强,救我”与徐建强所说“阿强,快来啊”不符。其次,陈庆梅供述中所说“阿强进来后拉刘久锋”与徐建强证词中所说“其听到陈庆梅喊‘阿强,快来啊’就去到房间,见刘把陈按在床上打,其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她,把他俩分开”也显然不符,阿强在进来之后拉的到底是刘久锋还是陈庆梅呢?二者说辞不一。再者,陈庆梅供述其“阿强进来后拉刘久锋,但刘久锋不听劝还一个扑过来打其,其就拿着包护着自己的头并且不停的挥舞,等其站起来时,发现刘久锋站在门旁恶狠狠的瞪着其,他肩膀上在往外喷血,刘久锋还想往其这边走,但走几步就倒在洗手间门口”,而徐建强证词中却说到“…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陈庆梅往外跑,刘久锋让其赶紧抓住她”真实情形到底是怎样的呢?又试问如果按徐建强在证词中所说其拉住的是陈庆梅,又何来陈庆梅从其后冲过来之说?如果真是从其后刺向刘久锋的话,按常理来说,人往往都是习惯用右手(可以验证一下陈庆梅是否是左撇子),这样的话,陈庆梅在后刺刘久锋,刺的就应该是其右颈,而司法鉴定的结果却是“被害人刘久锋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得不让人生疑!
谁都知道,任何一个案件在发生后都不可能真实再现(除非有人拍下来),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演绎推理,使其不断地接近以至符合真实,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细节,如果一个个的细节都无法得到合理认证,又怎能让人相信这就是真实!此案判决中并未对疑虑重重的案情进行说明,对矛盾多多的细节也未予以论证, 而是仅凭简单的印证而主管归罪,这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此案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这判决未免也太简单了吧!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几乎完全束之高阁了!法官仅凭几个证人的话语在貌似吻合、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就作出判决,孰知人命关天,自由无价啊!刑诉中“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要求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做出确实、充分的论证,单凭一份单薄的孤证证人证言不能定案,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是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要求。
楼上的铁齿铜牙,您说的疑问和矛盾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我也觉得此案存在着多处的不合理,让人难于信服法院的判决。但是您在提倡“法院在定案的演绎推理中需要关注细节”的观点时,自己却没有注意到,在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时更需要注意关注细节。您的“疑虑重重的案情”以及“主管归罪”都是比较低级的文字错误,这些文字的细节可以反映出一个人做事的细致和细心程度。
不知道您是不是学习法律的人,但是在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时,确实不应该出现这错误。因为如果你真的是参与到了法律的实务中时,处理法律实务和具体文书的细致和细心程度会影响很大,法官是不会给您在法庭上纠正低级错误的机会的。
楼上的网友说的对,自己确实挺马虎大意的,可能跟自己的性格有关,不过自己也一直在试着改正,感谢提醒、指正,日后必将多加注意!
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作为专业辩护律师,首先是要搞清楚一审法院是凭何理由对当事人入罪量刑的,然后,才一一抗辩。在陈庆梅案中,一审判决是如何生成的?您有何高见?
在我们的经验中,“烂尾”的坏案往往是这样造成的:刚刚引发官司时,很多当事人不相信是事实,无法面对现实,被现实击得六神无主;稍后,四面出击, 到处找关系,找熟人,即使平时很少联系的人,认为有用,也迅速变得亲近,这个时候,当事人最相信的是讲得最干脆,甚至“包打赢”的人;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钱也花光了,却变得再也不相信任何人。尽量避免官司是上策,一旦官司缠身,最重要的是尽早找到真正能给您提供专业帮助的人。
在这个案件中,有人被杀,有人死了是事实,无论怎样的情节,后果就是有人死了。这个事实就足以让法官以个人的主观意愿 、以一种个人想象中的最可能得到大众支持的意愿去把整个案件的审判引至他所想看到的审判结果。
当然案件的操作不够审慎也有其他方面的压力,譬如媒体的监督,虽然中国的“媒体监督”经常演变成“媒体审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媒体确实对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尤其是正面的影响力,这个必然是涉及到司法独立的问题,本质上的独立审判中国与国外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国外尤其英美法系的那些国家所强调的审判独立指的的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而中国的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的审判独立,这就注定了没办法改变官场的相互利益牵制及由此对一些案件审判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