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八)之网友评论摘录(五)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八)之

网友评论摘录(五)

对“孤证不能定案”一说大家或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 “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3]这种说法的核心是证据之间的“印证”,认为证据存在于关系之中。然孤证之义,本在印证之外。孤证的证明力之强弱,似不应以无法印证为由先天的将其否定,而由法官在法庭上依据案件性质与证据本身进行自由裁量或许要更为可取。

“孤证不能定案”之说是否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证据规则呢?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类似的孤证情形?由此,我们的目光将从“孤证不能定案”转向国外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补强规则。

四、“孤证不能定案”是中国版的证据补强规则

现代诉讼莫不以证据为基石,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此即所谓证据裁判主义。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这样一个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就成了不可或缺之物。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了防止当事人对陪审团的误导,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经历过一个由“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过渡的过程之后,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之有无与证明力之大小均委诸法官通过心证自由裁量,因此证据规则较少。随着两种诉讼模式的日渐趋同,在证据规则方面,二者亦互有借鉴,形成了如关联性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自白规则、品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证据补强规则等限制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美国法律规定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定案,即对孤立的证言应予以补强。英国法律还规定幼年人的证言也需要予以补强。荷兰亦有不能仅凭口供或一个人的证言就判被告人有罪的类似法律规定。[6]日本的证据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7]台湾地区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

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初引入可以追溯到79年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5条(现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吸取文革中刑讯逼供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的沉痛教训,首次确立了对口供的证据补强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的惟一这项规定相比,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着更多的体现。如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大家都能认可,但对于什么是孤证不能定案,换句话它的内涵到底指什么,每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是指全部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还是指每一项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大家的理解并不一致。我认为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大家能够理解。

孤证不能定案还包括指控的每一项事实不能只有一个证据,否则,该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同时,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每项犯罪只有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定案,还包括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也不能定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说法,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划分标准是单一项证据所包括的信息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果能就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某项犯罪的供述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辩解;目击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言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证言;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项犯罪的陈述。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犯罪工具、犯罪现场、死因鉴定、罪犯的指纹、脚印、血迹。目击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虽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单一证人证言并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单一的间接证据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这把刀,不能证明被告人用刀杀人,现场遗留的被告人脚印,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另外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的真假没有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直接证据就是真的,间接证据就是假的。能否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是划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所谓主要案件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系何人所为。

在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上,尤其要注意是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是不能定案的。必须牢记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践中很多冤案的发生,多数与过份相信被告人口供有关。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单个或单类,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有些案件,虽然有多份同类证据证明,但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一般也不应定案,如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施实某种危险犯罪,由于该危害后果尚未发生,被告人又拒不供述,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就不能以被告人实施了该危险行为而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当可罪可不罪时,为什么总是选择重的?!当有公诉机关参与时,为什么当事人有罪并且是他们认为的有罪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儿?!那还打什么官司?!开什么庭?!上什么诉?!请什么律师?!花什么冤枉钱?!这些形式只是为他们的所谓“公正”找最合适的借口和理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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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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