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九)之网友评论摘录(六)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九)之

网友评论摘录(六)

【金牙大状】: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作为专业辩护律师,首先是要搞清楚一审法院是凭何理由对当事人入罪量刑的,然后,才一一抗辩。在陈庆梅案中,一审判决是如何生成的?您有何高见?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尚某等人的证言可与徐建强证言相互印证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的同居关系等,但就“陈庆梅用刀刺刘久锋”这一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只有徐建强单方且前后矛盾的孤证中的孤证。徐建强在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之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这类避重就轻的假话印证,徐建强之孤证欠缺可靠性。

警方完全能取刀具之指纹,按常理也会取,但未见指纹鉴定。十有八九是没有陈庆梅指纹。这种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作出有利于陈庆梅的认定。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徐建强明显是担忧、推卸什么而说了假话。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刘久锋的施暴行为并没有被徐建强有效控制,即使是当时陈庆梅用刀刺了刘久锋也是防卫行为。仅刺一刀颈部,结合当时的场境,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显属正当防卫。退一万步,刘久锋已完全停止了施暴,陈庆梅仍用刀刺,也是基于义愤和防他再施暴的先下手为强的故意伤害致死。无论何种情形,皆应是无罪,免罚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根据犯罪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本属无罪。

【律师】:邓玉娇案炒起了其第一任律师无中生有有关,也抓住了网民愿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所以,邓玉娇案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陈庆梅则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其价值在于:司法如何公正;司法如何统一;司法如何面对媒体。陈庆梅案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

【新浪网友】:邓玉娇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接黄德智。她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也是事实,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

【新浪网友】:邓玉娇案炒起与其第一任律师无中生有有关,也抓住了网民愿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所以,邓玉娇案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陈庆梅案则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其价值在于:司法如何公正;司法如何统一;司法如何面对媒体。陈庆梅案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

【新浪网友】:邓玉娇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接黄德智。她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也是事实,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

【法中法】:博主上网感言:好的文字公司助于法律的理解和表达,但仅有文字功底而法律基础不扎实,那表达出来的东西则是花瓶里的毒汁,极具诱惑,害人不浅。中国有不好身披法律人大衣的文学人,他们大都习惯窜行在网络上,他们上网的时间多过办案的时间。

【新浪网友】:专业的法律分析,就分析者而言,得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表达能力;就分析条件而言,得全面阅读案件资料。阅毕,佩服,感受此文作者都具备了。也感受到了法律人的理性。

【黎巧智】:在中国司法应独立而不得的国情下,司法就与媒体有着很微妙的关系。其中一方面,司法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司法的一般原则是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就是为了公民能够了解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就是能够很好的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从而防止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其他不平等司法。而在另一方面,一些热衷最求商业利益的媒体就会对某些案件进行过分的炒作,而过分的炒作容易引起群涌而来的民意,这些强烈的民意涌向法院,又往往使法院在审判中以背叛“司法公正”的方式来顺应或者平息民意。

【黎巧智】:在邓玉娇案中,当大家了解到邓玉娇是在三位具有政府官员身份的大男人的“推搡侮辱”之下,“奋起反抗”刺伤邓贵大并导致其死亡时,绝大多数的民意都旨在支持邓玉娇,认为邓玉娇“反抗”得好,那些去性交易场所的腐败官员就是“该死”。然而,由过于情绪化和对腐败政府官员敌对情感而形成的民意并不能起到监督法院公正独立司法的作用。相反,法院,或者说是躲在法院后操作的政府,为了顺应和平息民意,对邓玉娇判处很有重罪轻罚倾向的免除刑罚判决。人民在欢呼邓玉娇的好结果时,被邓玉娇剥夺了生命权的邓贵大貌似无人想起其应有权利。

【新浪网友】:案件的分析,是以证据、法律为依据,前提是阅读全案资料。读了博主的法律分析,尽管对行外人士而言有些枯燥,但分析得很到位。

【新浪网友】:判断某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不是以是否具有其它方法解决问题为依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弱者捅了强者一刀,很难讲是超过限度,被害人不是静止不动,也并非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判决书以结果判断陈的行为是客观归罪,是机械判案。

现在机械断案的法官多了,许霆案就是个例子,这也是衙门作风。法官不对法律负责,而是对领导负责,对红头文件负责,由此一来,不出事的话,领导看法大过宪法,人麻木了,草菅人命的事自然多了。

【坐着板凳看星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生活正当防卫,我认为应立足当时的情境之下,基于客观的标准去判断,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亦或者是我们所谓的“正当防卫”,当时情境之下的危险程度,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危险的程度,是当事人也生活我们判断是否可以正当防卫,是否生活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女再受到男的殴打(抱头)邓情况下,实施的行为,生活我们要判断的对象!

【坐着板凳看星空】:对当事人所处情境的判断也许生活我们对当事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所在,再当时当事人受到危险的情境之下,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才是我们的判断标准,而不是立足自己的想法,或者自己的目标,才去收集有利的证据或者言辞!

【新浪网友】:这个案件的确与邓玉娇案十分相似,但是相比案情这个案子远比邓玉娇案严重,所以这个判决结果实在是值得反思。一个是无期,一个是免于处罚,相去太远。

两个相似的案件,却有不同判决,这其实更多反映的是我们现今官民的矛盾问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应该是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不一样吧。在邓玉娇案件中,如果邓贵大不是官员,那么结果还会是免于处罚么?结果可想而知

再假设如果司法真正的公正、独立,司法判决不受到舆论的影响,那么还会有这个“怪”现象么?

我想这个结果大家是心思肚明的吧

【南城点灯人】:在构建法治国家的倡导下,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荒谬的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判决?在我看来,不外乎是几个原因:

1.法官素质低。中国的法官素质低下,这是无可否认的一个事实,即使国家已经进行了司法改革,即使法官的平均素质已经得到提高,但是在基层法院,法官仍然是鱼龙混杂。

2.缺乏外部监督。谁来监督检察官?法官?或者公安机关?事实证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那是远远不够的。邓玉娇案,得到了人民大众的支持,于是案件得到了合理的判决;而陈庆梅案,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于是案件就只能任由法官检察官们随意定罪、判决。试想如果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监督机构,这样的判决还会发生吗?

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问题,或说是法制与法治的问题。真正的法治国家,人们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能做到无罪者不罚,轻罪者轻罚,重罪者重罚,一切都是井然有序的,人们看到的,只是法律,人们所信奉的,也只能是法律。我们国家,目前仍只能说是法制国家,有法可依却又有法不依,混乱的制度造就混乱的秩序,邓玉娇从混乱中得以侥幸,陈庆梅却只能在混乱中倒下。

【宁萱】: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有多远,中国的司法审判公正之路有多远,法官到底在独立审判还是在各种利益牵制下作秀?

不论陈庆梅还是邓玉娇,亦或是之前的许霆,我们可以看见的是法官在媒体舆论的冲击下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无论是在没有舆论压力下的暗箱操作还是是舆论压力下的“过度公正”审判,都让我们很难对中国的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产生绝对的信任,法院的审判已经是法官个人利益的一种交易筹码,或是谋取个人利益或是博取全民好感,我们的审判在媒体舆论的进入前是黑暗的,在媒体进入后却是软弱的不堪一击,已经不是法官审判了,而是全民法官了,媒体监督不等于媒体审判啊,我国的司法独立在哪里?

【宁萱】:邓玉娇案件最后的免于处罚并非是是绝对公平的审判结果,充其量只能说是法官迫于媒体的压力所采取的一种所谓的比较符合“民意”的结局,那不是独立公正的审判,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不是媒体监督的结果。试问,如果那是公正的审判那么邓贵大的那份公正在哪里呢,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才是此案的最大程度受害人。

而陈庆梅的审判结果更不能说是公正,那样的量刑与案件情节完全不符,很难让人不怀疑那样审判量刑是法官迫于各方利益牵制而做出的,即这样的审判量刑绝对有理由让人认为是一种变相交易,这也绝对不是公正独立的审判。

这样来考虑的话,我过的司法审判就进入一个怪圈了,总是没有坚持独立审判,没有那个度,不是欠了就是过了,中国需要改变整个政治构架的利益牵制:首先,应营造一个能让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安全坏境,即法官不用迫于哪方的压力而把审判的天枰偏向哪边,而是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审判,这也是“正义女神”为什么蒙着双眼去用天枰称量一切:其次,应当树立中国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树立法官的权威与公正性,也许同时提升法官素质,完善法官任用与考核标准与制度

【宁萱】:看一些被网络炒作起来的案件,总是会发现警方在案件中取证出现与案件有关的失误,却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无论是之前邓玉娇案的对于衣物的取证程序的不合理操作还是陈庆梅案件的对于凶器--刀的取证并未验指纹,而这些却也都是与案件审判有很大关系的,让人不禁疑问,是真的取证失误还是根本就是故意对某些取证的回避或是取证不合当局所要结局被故意忽略,但是这样的失误不止一次的出现,当局是否应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以及那些不应该作出指示的政府部门是否应该低调。

故,个人认为,公正的很盘也需要公正的取证,而不是只是为所想要的审判结局寻找或是“创造”证据

【新浪网友】:邓玉娇原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当然,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当天邓玉娇出现在水疗区事实上并不是意外,只是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想接黄德智这个客人,当然在此之前谁也没有意料到是这样的结局。不置可否的是,邓玉娇原先就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邓玉娇案之所以能够以免罚的判决结果收场,在这里不能不提及她的第一任律师,以及与该律师所陈述的无中生得“事实”有关,与此同时也抓住了网民更愿意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邓玉娇案件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治意义,因为主宰这个案件的走向的,并不是法治,而是躲在这个案件背后的暗箱。而暗箱的操作,多是人为地操作,法官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政治方面。

【新浪网友】:如果证人不用出庭,控方仍然会做假的证人证言;

如果审讯时律师没有在场权,没有要求控方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排除非法所取之证的效力(即毒树之果),看守所没有交付中立方管理,非看守所所取之口供仍承认效力,刑讯逼供始终是侦控部门的常规;

如果控方可以抓法官,抓律师,三方头上有法律之外的魔手,一家亲而冤人入罪或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势必常见;

如果法官不是在优秀律师中产生,审判没有公开(特别是证据,合议观点和判决书的详尽说理),暗箱操作下的不公判决仍会屡见不鲜;

如果审判不能独立(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

如果二审仍以书面审为主…

【月云】:孤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是只要稍为熟悉法律的人都明白的,本案我们该说是法官断案太潦草了还是。。。草菅人命?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原则,同时也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可悲的是现实中,我们的司法人员还是秉承罪疑从有的陈化思维,无视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想当然的作出影响被告人一生的判决,如此草率的行径,岂能不让人感慨!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刘久锋死了,但不能据死而客观归罪。

现场勘查、言词证据可证明刘久锋死了;

现场有陈、徐留下的脚印和刀具等;

刘久锋是刀刺死,但刀无指纹鉴定,陈一直不承认为她所刺。

这种情况下,刘之死有多种可能性:

刘久锋自伤;

陈或徐误伤;

陈或徐之故意所伤;

陈、徐、刘之外的人对刘所伤。

【黎巧智】:确实,在依据定案的整个证据体系中,一定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否则不能定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内在要求。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必须以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为前提的。完整的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环环相扣,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法治国家中可谓重要而深远。

【黎巧智】: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现代法治国家民主精神,并和现代国际社会接轨。

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防止司法人员主观臆断,任意出入人罪。

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保证诉讼程序法的整个证据证明体系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

【不点熊】:在所有的证据类别中,证人证言属于证明力较低的一类证据。

原因在于:一,证人证言的形成需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必经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比如:证人知识水平、经验、记忆力、陈述时间离案发时间的长短、陈述能力等等。二,证人证言离不开证人自身推测,因为证人证言是证人的主观意志和所感知的客观事实相互结合的一个结果。包含了证人的主观因素在内,而这种主观因素就表现为对案件事实的个人推测。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或变化性,极易受到情感,道德,利益以及胁迫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但是,本案中,可恨之处不仅仅在于孤证定案,更在于:孤证是一份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对象是一件判处无期的严重案件。实难信服。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陈庆梅身高不到

刘久锋一直压住陈庆梅打,陈庆梅毫无还手之力和行为;

陈庆梅“以为”刘久锋是拿刀顶住她。且经徐建强“救”助,仍未能控制刘久锋。

这种情况下,陈庆梅来那么一刀,又或徐建强来那么一刀都是正当防卫(都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陈庆梅不是武松,不是李小龙,不是成龙,“小李飞刀”,否则就不会手无反击之力。明显的弱者对明显的强者不能赁力,赁结果客观归罪。

【铁齿铜牙】:此案很多地方还存在疑问、矛盾,有待明晰!就出具的供述和证词来看,首先,陈庆梅口中的“阿强,救我”与徐建强所说“阿强,快来啊”不符。其次,陈庆梅供述中所说“阿强进来后拉刘久锋”与徐建强证词中所说“其听到陈庆梅喊‘阿强,快来啊’就去到房间,见刘把陈按在床上打,其上去从刘久锋右侧抱住她,把他俩分开”也显然不符,阿强在进来之后拉的到底是刘久锋还是陈庆梅呢?二者说辞不一。再者,陈庆梅供述其“阿强进来后拉刘久锋,但刘久锋不听劝还一个扑过来打其,其就拿着包护着自己的头并且不停的挥舞,等其站起来时,发现刘久锋站在门旁恶狠狠的瞪着其,他肩膀上在往外喷血,刘久锋还想往其这边走,但走几步就倒在洗手间门口”,而徐建强证词中却说到“…刘久锋还要挣扎着打陈庆梅,陈庆梅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久锋脖子上,陈庆梅往外跑,刘久锋让其赶紧抓住她”真实情形到底是怎样的呢?又试问如果按徐建强在证词中所说其拉住的是陈庆梅,又何来陈庆梅从其后冲过来之说?如果真是从其后刺向刘久锋的话,按常理来说,人往往都是习惯用右手(可以验证一下陈庆梅是否是左撇子),这样的话,陈庆梅在后刺刘久锋,刺的就应该是其右颈,而司法鉴定的结果却是“被害人刘久锋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得不让人生疑!

谁都知道,任何一个案件在发生后都不可能真实再现(除非有人拍下来),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演绎推理,使其不断地接近以至符合真实,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细节,如果一个个的细节都无法得到合理认证,又怎能让人相信这就是真实!此案判决中并未对疑虑重重的案情进行说明,对矛盾多多的细节也未予以论证,而是仅凭简单的印证而主管归罪,这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铁齿铜牙】:此案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这判决未免也太简单了吧!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几乎完全束之高阁了!法官仅凭几个证人的话语在貌似吻合、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就作出判决,孰知人命关天,自由无价啊!刑诉中“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要求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做出确实、充分的论证,单凭一份单薄的孤证证人证言不能定案,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是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要求。

【新浪网友】:楼上的铁齿铜牙,您说的疑问和矛盾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我也觉得此案存在着多处的不合理,让人难于信服法院的判决。但是您在提倡“法院在定案的演绎推理中需要关注细节”的观点时,自己却没有注意到,在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时更需要注意关注细节。您的“疑虑重重的案情”以及“主管归罪”都是比较低级的文字错误,这些文字的细节可以反映出一个人做事的细致和细心程度。

不知道您是不是学习法律的人,但是在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时,确实不应该出现这错误。因为如果你真的是参与到了法律的实务中时,处理法律实务和具体文书的细致和细心程度会影响很大,法官是不会给您在法庭上纠正低级错误的机会的。

楼上的网友说的对,自己确实挺马虎大意的,可能跟自己的性格有关,不过自己也一直在试着改正,感谢提醒、指正,日后必将多加注意!

【金牙大状】: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作为专业辩护律师,首先是要搞清楚一审法院是凭何理由对当事人入罪量刑的,然后,才一一抗辩。在陈庆梅案中,一审判决是如何生成的?您有何高见?

【金牙大状】:在我们的经验中,“烂尾”的坏案往往是这样造成的:刚刚引发官司时,很多当事人不相信是事实,无法面对现实,被现实击得六神无主;稍后,四面出击,到处找关系,找熟人,即使平时很少联系的人,认为有用,也迅速变得亲近,这个时候,当事人最相信的是讲得最干脆,甚至“包打赢”的人;最后,问题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钱也花光了,却变得再也不相信任何人。尽量避免官司是上策,一旦官司缠身,最重要的是尽早找到真正能给您提供专业帮助的人。

【新浪网友】:在这个案件中,有人被杀,有人死了是事实,无论怎样的情节,后果就是有人死了。这个事实就足以让法官以个人的主观意愿 、以一种个人想象中的最可能得到大众支持的意愿去把整个案件的审判引至他所想看到的审判结果。

当然案件的操作不够审慎也有其他方面的压力,譬如媒体的监督,虽然中国的“媒体监督”经常演变成“媒体审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媒体确实对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尤其是正面的影响力,这个必然是涉及到司法独立的问题,本质上的独立审判中国与国外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国外尤其英美法系的那些国家所强调的审判独立指的的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而中国的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的审判独立,这就注定了没办法改变官场的相互利益牵制及由此对一些案件审判的影响。

【新浪网友】:个人十分认同“楼上”关于“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的观点,个人认为这就已经把一些案件暗中由非政府的诉讼引至了一种变相的“行政诉讼”了,从而也加大了胜诉的困难,案件会更加受政府间机构之间一些利益影响了。

一审判决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有些是这个案件的个性存在,但更多的是长期存在的一些“诟病”。

至于国人出事后喜欢找熟人无非是因为有很多人是用这种方式使自己的利益私下获取了,达到了目的,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个恶性循环也造成一些人使用同样途径但却未个个那样走运。当然找专业人士市一中明智的选择,但是更多的人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并不想自己的事情张扬出去的。也正如楼上所言最好少惹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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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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