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之裁判认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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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

裁判认定: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95作出的

(2005)X中法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敏东……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程敏东辩称其不知道自己承运的货物为毒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有异议。

被告人程敏东的辩护人认为程敏东因不知所承运的是毒品,欠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3  12  13 日 ,被告人程敏东接台湾新快报关有限公司林平男,台湾人 ) 电话,林称有货要从大陆发往台湾,并告知发货人 (情况不详,在逃电话号。被告人程敏东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公司驻东莞熙和镇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 6 时许,发货方将该货物 ( 粉红色药片 227000 片,净重 37455  ) 送到新快公司驻东莞熙和镇办事点。 2004  1  13 日 , 程敏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熙和镇带到台州分装两箱并与手袋混装。 2004  1  14 日,程敏东委托深圳鸿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深圳鸿安机场将一批货物空运到台湾,其中该两箱货物报关货名为手袋。 2004  1  15 日 凌晨,鸿安机场安检员对货物进行  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两箱货物可疑,即向东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 2004  1  15 日 将被告人程敏东抓获归案。

……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敏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及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托运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硝甲西泮 37455 克 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敏东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同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敏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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