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正义天平的两端──谢子军等涉嫌职务侵占罪旁听后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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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遥望正义天平的两端

──谢子军等涉嫌职务侵占罪旁听后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杨丹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

  题记 
  时间:

  由于实习的原因,我有幸可以跟随本案第三被告辩护人王思鲁律师,接触到这个案件。此时,距离该案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早在2005年,该案就因为极具符号性意义,引起了内地、香港两地法学界的关注。加之权威媒体的介入,进一步将其引入了公众的视线。用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王思鲁的话说:“这是一起没有被害人的案件!这是一起为强取豪夺而无中生有的案件!这是一起超期羁押、蔑视人权、历时近三年、久拖未决的案件!这是一起滥用刑事手段野蛮干预香港公司条例及国内公司法的案件!这是一起涉及内地、香港两地不同法域、透视中国法治进程的指标性、范例性案件!”用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青松的话说:“这起案件的事实部分涉及到民事、商事、刑事等几乎所有法律领域;这起案件的程序部分经过了立案、侦查、补充侦查、起诉、撤诉、再起诉等几乎所有的法律程序。”而在我这只法庭外的第三只眼看来,这更是一起中国法庭高级别的论战。它发生在沉淀了几千年精髓的文化之乡——绍兴;它的经办法院是我国的样板法院——绍兴中院;它的公诉人是浙江省“十佳检察官”;它的辩护律师是刑辩领域的知名大律师;它的当事人是香港、大陆两地的商界精英。众多的元素的叠加,在庭审开始之前就奠定了不同寻常的基调。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 律师VS法官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角色的差异决定了律师必须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服法官。无论律师如何滔滔不绝、慷慨陈辞、据理力争,但所有的一切,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说服法官。法庭上通常有两种律师。一种辞藻华丽、情绪高昂,激动之处甚至潸然泪下。这种律师也许能够博得当事人的喝彩和掌声,但往往过于哗众取宠,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同。另一种律师言简意赅、一针见血。所言未必动听,但因为切入案件的焦点,反而更容易被法官接受。如果说律师也是一个演员,那么他的观众应该是法官而非当事人,他不需要蹦蹦跳跳、热热闹闹,他所需要的只是敬业和专业。 
  那么究竟如何说服律师?旁听了三天的庭审,对此颇有感触。 
  首先,不要将法官当作普法的对象。在我旁听过的很多案件中,一些律师长篇大论地在法庭上阐述法律概念和基本内容,使得法庭变成了课堂,律师变老师,法官变成了学生。对旁听人员和当事人而言当然受益匪浅,然而法官绝不比律师懂得少,他不需要律师来教他如何认识法律。在这点上,王思鲁律师把握的恰当好处。他很少对法律的规定作解释,只对争议的事实提出自己的法律层面的观点,而如何适用法律则由法官自己来判断。只有把握了法官的心理,才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赢得法官的信任。 
  其次,要避免不着边际、重复罗嗦的长篇大论。王律师的辩护风格是,在辩论阶段和质证阶段交替进行,相互穿插。在质证阶段展开的观点在辩护阶段也不再重复,言简意赅,观点明确,其所有的发言均不会超过10分钟。就如同审美疲劳一样,也会有听觉疲劳。在法庭上绝不是说得越多越好,说得太多容易逻辑紊乱,抓不住重点,并让听众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被法官不耐烦地打断发言或令人昏昏欲睡。 
  实战派律师追求的天职就是赢取胜诉。为实现这一目的,律师要充分把握法官的心理,用通俗的语言表达自己观点,谙熟法条运用,遵循法庭游戏规则。要知道法庭永远不相信眼泪。

  ※ 律师VS公诉人 
  律师和公诉人的关系最为微妙。在法庭上,双方可以针锋相对、水火不容;在法庭下却可以互相请教,化敌为友。一直以为,辩方和控方的对立地位会使双方处于剑拔弩张的紧张局面,可是每次休庭时,却看到王律师和公诉人相互交流,谈笑风生。庭审结束后三公诉人甚至专程过来向王律师问好,说在王律师身上学到不少东西。 
  实际上,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机关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责,律师代表被告人行使辩护的权利,两者都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职责之外,又都是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因此他们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敌我双方。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导致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并不均衡,辩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更加需要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沟通,才能更好地把握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到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众多,而控方的指控思路在起诉书中也表现得比较模糊,这给律师的辩护带来了难度。而一旦错误理解了控方的思路,那就意味着辩方所做的准备和“防守”都成了徒劳。正是由于王律师和控方良好的沟通,把握了控方的思路,才使得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做出针对性的提问。实际上,本案的事实部分非常清楚,一味纠缠于分析事实,不仅浪费了时间和资源,反而使事实部分越辩越乱。王律师跳出无关大局的细节,抓大放小,高屋建瓴,顺着控方的逻辑进行反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VS当事人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理所当然应当是一种合作的关系。然而,事实又并非如此。本案的三位当事人可以说各具特色,第一被告人感性而极端,在法庭发言中陈词激昂、义愤填膺,几度哽咽,虽然其感情真切博得了同情分,但在对事实的陈述方面却含糊不清,并且不能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协调配合,双方无法相互衔接和印证,使得辩护效果大打折扣。第二被告人情绪稳定却过于自负,并且不了解法庭的程序,屡屡反问公诉人,有蔑视法庭的嫌疑。第三被告人较之前两者更为理性,逻辑清晰,表达流畅,并且能够和律师互动,给法官和公诉人留下了好印象,没有对其刁难,并耐心听其陈述。 
  应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默契配合是相当重要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处理好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在观点上达成一致,充分互动。王律师接手该案以后,前前后后三十几次不远千里地会见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主动地告知当事人庭审的程序、注意事项。一方面,有助于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另一方面,也能跟当事人建立信任。正是由于在当事人的工作上,王律师尽职尽责,使得当事人能够坦诚地和律师交流,避免了法庭上相互矛盾观点的出现。实际上,本案历经近三年的时间,王律师唯一一位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便开始介入,一直走到最后的律师,不能不说其和当事人关系的处理相当出色。 
  同时,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也应该有所分工。当事人应该只对事实进行陈述,而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则应该由辩护律师来发表辩护观点。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第二被告人所做的陈述相当于一篇专业的律师辩护意见,并且有打印稿。虽然他的观点清晰、论证有力,但修饰的痕迹过重,难免会让法官认为这是经过律师的包装,让当事人讲的话,而非发自当事人的内心。这样的效果适得其反。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目的在于说服法官,使法官感到是发自当事人内心,不经包装的客观事实。因此,当事人用非法律语言表述案件事实,律师用通俗的法律语言有针对性地表达法律问题,所有的配合都应该“润物细无声”地进行。

  三天的庭审,时间不算长但也绝对不短,足够让我们领略和欣赏多位国家级优秀大律师的风采。正如王律师自己所说“庭前已对所有资料烂熟于心,在庭上刻意作庭审记录会反而会分心,而在庭上翻资料更是不熟悉资料的表现,因此,除有特别重要的或新的证据,律师在庭上的工作不在于做记录,而在于专心聆听、有利发言,写和记是庭后的事情。”虽然我极少看到王律师在庭上作记录和翻阅资料,但是我知道,他不失为一位出色的实战派律师。他作为第三被告的辩护律师,用平和心态看待自己所处地位,不标新立异,不出风头,竭尽一切力量,只为帮助当事人追求胜诉。艾伦·德肖微茨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布鲁厄姆爵士说:“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是的,律师巧言善辩、慷慨陈词的睿智和正气,固然可以赢得社会的赞赏,但正如王律师经常所说:“尽职尽责,千方百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惜一切代价赢得胜诉,更是律师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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