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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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一诉[2005]301号
被告人周励秦,男,36岁,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姜堰市张甸镇三陈村四组32号。
被告人周励秦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励秦无视国家法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人重伤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黄某某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励秦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诉讼A卷材料1册。
6、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