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人民网、中国法治在线、中国公路网、中交网、中国交通征稽网等数十个权威媒体的报道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龙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法制日报、人民网、中国法治在线、中国公路网、中交网、中国交通征稽网等数十个权威媒体的报道

这起发生在福建泉州惠安县的“通行费”争议案,是个涉及行政执法的案件。

泉州市公路局稽查人员说,“闽C75075”车多次通过锦厝收费站没有交纳通行费“冲关”。

被扣车辆车主和司机说,是收费站主动升杆让过去的,不是“冲关”。

当地公、检、法认为,司机黄培金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及法学专家认为,公路局扣车是“越权”,没有法律根据。当事人维护自己的财产,不是“妨害公务”。

疑案关注:公路局有权扣车吗?

甘景山

收费站外的扣车风波

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杏秀路东园段。此处离设在东园镇的锦厝收费站约多。,司机黄培金驾驶一辆车号“闽C75075”的沃尔沃小车驶到这里时,突然从后面追来一辆没有车牌、挂着黄色警灯的车辆,强行把黄的小车逼到路边。

随即,从那辆车上跳下五六个人,其中一人拿着本证件在黄面前晃了晃,说是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的。黄问有什么事,那人说:“你的车25次冲关,在锦厝收费站没有交纳交通行费,要扣车!”说着,将驾驶员拖下车,稽查人员上去欲将车开走。司机要他们拿出执法证件和扣车单据,他们也不出示。司机恳求说:“你们不熟悉车的性能,开到哪里去处理都可以,你们押着,我来开。”稽查人员一定要把车开走,双方发生了争执。路边有村民围拢来看热闹,看到执法人员口出粗言,警车也没有车牌,以为这些人是冒牌的,便动手把稽查人员拖下车,准备扭送派出所,双方打起来。车主郑锦山也来到现场调解。郑是东园村党支部书记、东园派出所廉政监督员、惠安县人大代表。

因扣车起了冲突,有三名稽查人员又受了轻微伤,稽查人员便向东园派出所报了警。在场的黄 承金、黄奇丰、黄龙云、黄晁波等四人被带到派出所。

法院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黄培金等四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县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将四人批准逮捕,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司机黄培金辩解道,是收费站自动抬杆让他的车过去的,不是什么“冲关”;而且扣车也不在收费站,公路稽查人员开无牌车上路执法,执法时也没有出具扣车单。

车主郑锦山有一份旁证材料说:同收费人员熟悉,每次车辆经过时总是慢速行驶,只要按一下喇叭或打声招呼,收费人员就主动把杆升起让车通过。不交纳通行费是不对,他愿意按规定补交费用。

黄培金等人的辩护律师庭审时要求播放收费站的录像。录像显示没有闯关记录。是主动升杆让车辆过关的,收费站栏杆没有被撞断,也没有司机或车上人同收费站人员争吵等现象。

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其提供的录像资料未能清楚显示其所要证明的相关内容,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培金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照片及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护理由的成立,不予采信。”

,黄培金被惠安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以同样罪名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泉州市公路局有权扣车

,笔者采访了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公室主任罗勇以及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稽查队队长林彬彬(本案扣车执法人员之一)。林彬彬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泉州市公路局如此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方是否有违法事实,执法是否按法定程序。泉州市公路局强制扣车,是受泉州市交通局的授权委托,且符合《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条例第20条规定:“公路稽查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查机关可以收回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查机关可以暂扣车辆。”第24条规定:“车辆未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由公路局稽查机关责令补缴,并处以应缴纳车辆通行费三倍的罚款。”林认为,对于车辆冲关、漏费、逃费等违规行为,他们有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权力,可以扣车。

林彬彬还解释道:收费站与国家工商税收一样,都可以强制执行,但暂扣法规没有规定那么细,没有说明车辆欠缴、漏缴通行费或闯关几次可以暂扣车。实施处罚时,我们内部有相关规定,可以自己掌握。而问及内部有关规定,林称不便透露。

事后,当地媒体一记者去采访泉州市公路局党委郭书记,郭书记告诉记者:“该车已多次强行冲关,属于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对象,因此被记录在册……只要是发生在半个月之内的冲关行为,都被收费站监控器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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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机等人没有"妨害公务"

此案中,黄培金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泉州市公路局执法人员是在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强行扣车、强行开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也不当,不属“依法执行公务”。律师指出,冲关的认定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人物、次数、车辆、闯关手段和欠缴费额等基本要素。退一步说,就是冲了关,充其量只能算漏缴通行费。泉州市公路局也不能直接扣车,只能依法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车主缴费;如车主拒不缴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漏缴通行费的车辆如何处置?在杏秀路锦厝收费站,人们可以看到收费站公示牌的明示:“对冲关车辆处以车辆通行费三倍的罚款。”再查看泉州市公路局的网站,载有"发现车辆冲关,稽查人员应举手示意停车,记下车号、冲关时间、车型、购票金额等,并按规定补罚及填写有关处罚文书。对冲关的车辆可采取:通知前方收费所(站)拦下冲关车辆进行教育,让其返回原收费站补交通行费,并处以罚款后放行;采用新闻曝光形式教育冲关车;对本省车辆可开通知单到车籍所在地稽查所协助处理;对当地车辆,记下车号请当地乡、镇协助教育处理的处置条文。

对“妨害公务”,刑法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律师认为,黄培金等人没有施用暴力冲关,车辆被扣是在离收费站几公里之外的路上,双方争执是因“扣车”引起。而扣车不是泉州市公路局稽查人员的权力范围,稽查人员无权扣车,因此不是妨害公务。既然泉州市公路局稽查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程序不当,不是“依法执行公务”,黄培金等四人就构不成“妨害公务罪”。

律师还提出,稽查人员抢车钥匙欲强行将车开走,损坏了小车空调出风口,而且抢去的车钥匙至今未还车主,是违法执法,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法学专家公路局“越权”执法

就“越权”问题,律师于,与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公室进行了对话。

问:泉州市公路局有没有扣车权?

答:在泉州,如欠缴车辆通行费,只有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权扣车,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讲到“扣车”,通行费办说,所谓“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扣车)”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但交通案件处罚与其他案件处罚有所不同。因为车辆是在公路上行驶,对于违规车辆的处罚,不可能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那样,先立案后做处理;交通案件有着特殊性,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公路局有着自己的处理方式。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欧阳涛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法学博士杨伟教授等多位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了论证。

专家《法律意见书》指出,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法律还有国务院通过的相关行政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在当事人欠缴通行费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采取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依据是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该条例授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车辆的权力,扩大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条例第20条规定的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应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因此,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行为。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学专家们还引用了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坚持法律法规的统一,不能抵触国家法律,不能政出多门,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以权代法……”

此外,专家、律师还提到“执法委托书”问题。泉州市交通局给泉州市公路局执法委托书,委托内容仅限于行政处罚权,并不包括实施扣车等行政强制措施。泉州市公路局在执法时采取的扣车做法,超越了受委托的权限范围,构成违法。因而,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目前,接到一审判决的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等人均不服,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数百名村民闻讯后,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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