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一审辩护词(四)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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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

一审辩护词(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分别是陈力强、陈力烨的一审辩护律师。在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撤回补充“新”材料并把全部卷宗材料移送到贵院之后,我们利用

一、南泉商行根据增城市国家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扣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包税”是本案铁的事实,在这里再次特别强调。这一铁的事实充分证明陈力强、陈力烨没有偷税的故意。

二、即便是取消“定期定额包税”后的2003年1-2月份过渡期,有些财务手续未及时完善,也是事出有因,由于过年过节、招聘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诸多因素耽误所致。事实反映,陈某某、陈某某这段时间也没有偷税的故意。并且,即便是“漏税”,因没有税务鉴定;全面、准确的书证和货物买卖双方人员的核对,根据证据运用规则,也不能确定构成“漏税”及相应数额。

三、关于控方重新出示的“第三卷至第十四卷证据”的辩护意见。

其一、再次开庭表明,撤回补充“新”材料期间,控方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意义的新证据。控方重新出示的“第三卷至第十四卷证据”仅仅是在这些证据上加盖“增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一中队”或“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的印章,也找了一些人(甚至是办案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但证据很不规范(“自侦自证”、欠缺原件、内容残缺不全、没有让“持有人”一一确认、没有陈力强、陈力烨的确认等。在这里,不再展开),从而无以改变案件事实和性质。

特别是,这些证据仍然全部是复印件,真伪情况无法考取,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刑事证据效力。控方辩解是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没有证据支持,也很不合情理。稽查、侦查部门能从一介普通公民的 “持有人”手中取得复印件,为什么调取不到原件呢?能让“持有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没有原件,怎么能说明是相符呢?是不是在作伪证?

其二、上述复印件没有得到陈某某、陈某某的确认,也不能凭确认定案。

其三、在本案中没有税务鉴定。因这些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也根本无法作税务鉴定,即使强行鉴定也显属无效。

综上,我们热诚地期盼贵院能尽快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卢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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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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