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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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增法刑初裁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力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三巷6号。因本案于
被告人陈力烨,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三巷6号三楼。因本案于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力强、陈力烨犯偷税罪,于
本院认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赖某某
审判员 姚某某
代理审判员 苗某某
二 00 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