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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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强、陈力烨涉嫌偷税案(从轻处罚,缓刑释放)之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增法刑初裁字第162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力强,男,197155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三巷6号。因本案于 2004122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力烨,男,1969322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增城市荔城街三巷6号三楼。因本案于 2004122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力强、陈力烨犯偷税罪,于 20051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增城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力强、陈力烨偷税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赖某某

审判员   姚某某

代理审判员   苗某某

 00 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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