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东涉嫌绑架案(从轻处罚,返还作案小车)之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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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东涉嫌绑架案(从轻处罚,返还作案小车)之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阳检刑诉字(2006)第06

被告人胡耀德,男, 1975616出生,山东省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广州市靖红酒店保安员,住山东省曹县孙**村,暂住广州市靖红酒店。因本案于 2005811被刑事拘留,同年 9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文龙,别名“黑仔”,男, 196815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17号。因本案于 2005811被刑事拘留,同年 9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欧旋,男, 1965118出生,广东省阳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西县**大道300号,暂住广州市天河长湴村*二街。因本案于 2005811被刑事拘留,同年 9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贺东,男, 19701027出生,河南省尉氏县**1组,暂住广州市天河区银**201房。因本案于 200599被刑事拘留,同年 10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函重,男, 1981713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高中文化,广州新百佳百货公司保安,住辉南县XXX屯,暂住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X村出租屋。因本案于 200599被刑事拘留,同年 10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呼廷,别名梁呼威国,男, 19701121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电白县观珠镇X村。因本案于 2005811被刑事拘留,同年 9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呼威,绰号“傻威”,男, 19831121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州市天河区X村。因本案于 200599被刑事拘留,同年 1014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耀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范函重、梁呼廷、梁呼威、杨呼威涉嫌绑架罪移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 20051210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处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文龙向被告人欧旋提议绑架人质勒索钱财,欧表示同意,并在广州寻找负责动手绑架的同伙。7月的一天,欧平约蔡文龙到广州,由欧旋约被告人李贺东到燕岭大厦见面,李X又打电话叫被告人胡耀德,大刘(另案处理)到燕岭大厦一起密谋绑架人质勒索,商定由蔡文龙负责在阳江物色绑架对象,欧旋、李贺东、胡耀德等人负责纠集人作案及事后分成等事宜。7月下旬,蔡文龙将物色到的绑架对象许寸霞的家庭情况、活动规律、体貌特征等告知欧旋。欧旋将情况告知李贺东,李、欧和胡耀德商量后决定用胡的三菱吉普车到阳江作案。 727,欧旋、胡耀德、大刘、肥仔(另案处理)和三名外省男青年(另案处理)乘坐胡耀德套挂广k32198牌照的三菱吉普车来到阳江。当天,欧旋和胡耀德、大刘开车到电白县观珠镇,找到被告人梁呼廷和梁呼威,讲明绑架勒索的意图,并商定把人质关押在梁国的旧居,由梁呼威、梁呼廷负责看管,事成后给两五、六万元报酬。次日,经蔡文龙指认,胡耀德等人到许寸霞经常打麻将阳江市区*42号踩点,见到现场人多并且未带作案工具而决定暂未作案。回广州后,胡耀德找到杨呼威,许诺给杨7-8万元报酬叫杨借一辆面包车参与作案,杨找朋友借来一辆面包车准备参与作案。 85,胡耀德、欧旋纠集范函重、杨呼威、大刘、徐某(另案处理)、肥仔等人,分乘广k32198吉普车和杨呼威开来的面包车到达阳江。当晚胡耀德叫蔡文龙将面包车换上“空J****假军牌并买来5把砍刀准备动手绑架人质,因现场人多而没有实施。 86日晚上 9许,经蔡文龙事先到现场踩点后,胡耀德指使大刘驾驶面包车带范函重、徐某、肥仔等人,携带刀具闯入*42号将许寸霞绑架上车押往阳茂高速公路白沙入口方向。胡又电话通知欧旋、杨呼威驾车与大刘等人汇合后,杨呼威随大刘等人乘坐面包车回广州,欧平和三名外省青年一起将许寸霞转移上吉普车并押到电白观珠镇新华村委会*村梁呼威的旧屋,留下2把刀给梁呼廷、梁呼威看管许金霞后回广州。欧旋回到广州与李贺东、胡耀德回合后, 879日间,李贺东多次驾自己的花冠小汽车与欧平、“安徽李”(在逃,另案处理)、胡耀德一起到增城、东莞等地通过电话向人质家属勒索港币800万元,后因公安人员安全解救人质许寸霞未果。梁呼廷、梁呼威把许寸霞禁锢在梁国的旧屋看管至 810日晚 ,期间,两人根据欧旋的电话要求先后要许讲出其家人车牌号码等情况后电话告知欧旋,供欧旋等人向许的家属勒索。 810日晚上 9许,公安人员在电白观珠街上抓获被告人梁呼威,经梁呼威带路,于当晚10时许在梁呼威的旧居抓获梁有廷,并安全解救出人质许寸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李谷盈等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及缴获的书证、作案工具等;4、破案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耀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范国重、梁呼廷、梁呼威、杨呼威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耀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范函重、梁呼廷、梁呼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呼威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呼威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章)
                                                               检察员:刘**
                                                         
00六年一月十九日

:1、被告人胡耀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范函重、梁呼廷、梁呼威、杨呼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证据目录、证人证言、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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