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焕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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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焕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花检诉[2004]536号

被告人侯定国,绰号“大傻”,男,20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兰圃西栋7房。 2004年 7月 10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11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希焕 ,又名刘希焕,绰号“阿猫”,男,17岁( 1986年 12月 26日 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州市华都区新华镇康华村三队3巷2号。 2004年 7月 10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11日 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候定国、刘希焕故意伤害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华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2004年 9月 21日 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 年8月4日 晚上8时许,被告人侯定国伙同“马骝”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为实施报复,携带刀、水管等工具马骝”,窜到本区大桥镇开立街,持上述工具殴打被害人宋思权等人。经法医鉴定:宋思权所受的损伤是轻伤。

2004 年4月4日 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定国刘希焕同“马骝”等十多人(均另案处理),为实施报复,携带刀、水管等工具马骝”,窜到本区大桥镇东城门口,并跟踪被害人宋思权等人到开立街,后两被告人及同案持上述工具殴打被害人宋思权等人。经法医鉴定:宋思权所受的损伤为轻伤。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定国、刘希焕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希焕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毕某某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项:
1
、 两被告人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
、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3
、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
、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 本案A、B卷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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