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窦荣刚律师谈北海四律师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3


 

窦荣刚律师谈北海四律师案

以法治理想抗衡“平庸之恶

    广西北海的一起普通故意伤害致死案,目前为何竟演变成一起疑点重重乃至于辩护律师和辩方证人一起被抓的举国瞩目的具有人权、法治标杆意义的案件?从目前各种渠道了解的信息判断,其原因完全在于中国刑事司法体制难以克服的“平庸之恶”——侦查机关人员为了争取快速侦破命案的政绩和工作业绩,或者出于懒惰,没有依法侦破案件,查明事实,而是仅凭主观经验随便抓几个有作案嫌疑的人顶罪,并对其刑讯取供,屈打成招;到了法庭上,被告人集体翻供,辩护律师全体作无罪辩护,出庭证人均作证证实被告人无罪。眼看一起冤假错案就将大白于天下,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督促,抓证人、抓律师,以强力扫除对立面,逼对手就范,以此掩盖可能已经犯下的严重错误,将无辜者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视为无物,意图将错误进行到底!

    十多年前,曾有人这样描述恶体制之下的“平庸之恶”:

   “是啊,恶,是不需要什么聪明才智的,只要你够平庸就行。只要你在作恶、或说在‘履行职务’的时候,绝不拷问内心:这样做对吗?是正义的吗、符合人性与良知吗?”

    “不,绝对不问。每一个环节的恶都只是一个平庸的‘螺丝钉’在机械地运转。就这样,抓人的说,你别怪我,我只是履行职务,我要养家活口;审问的说,我只是照章办事,我的任务就是这个,你不说可不行;检察院更是领导指示至高无上,法院又怎么会认为法律比领导的指示更应该敬畏呢?”

    “……所有这些环节中,有没有人问一下自己的内心:这样做公道吗?也许有人在内心是有疑问的,那么这个人一定就是痛苦的。人为什么要让自己痛苦呢?为什么不快快乐乐地履行职务,心安理得地拿着或漆黑或血红的人民币作恶呢?”

     就是这种“平庸之恶”,造就了已为社会知悉的杜培武、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厄运,造就了更多的尚处在不为人知悉状态或许将永远被掩盖的冤魂或者冤狱,造就了今天的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裴金德、证人宋启玲和辩护律师杨在新等人的凶险处境。

    所幸的是,当今的中国,已不再是先前的一潭死水和了无声息,时代赐给了中国两样珍贵的礼物——新媒体和新阶层。前者以博客、微博等网络传播工具为代表,后者以媒体人、法律人为代表。便捷高效的信息传播手段与有思想、有勇气、有行动力的人的完美结合,使得这个时代更有整合、担当的力量,更有能力向顽固且势力强大的“平庸之恶”宣战!我宁愿相信,它是一种崭新的但具备超强生命力的事物,它在此时此刻出现的意义,必将超越中国历史上所有的文治武功、政权更迭,她也许就是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是为中华民族开启全新时代的那抹曙光。

    因此,在李庄案后接踵而至的北海系列案面前,已经过李庄案演练并获得经验的法治力量,才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不约而同地行动起来,以极大的工作热情迅速投入到广西北海的“护法”行动中去,并迅速取得了实效。据悉,在北海义务“护法”律师团成员陈光武、张凯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杨在新律师后几个小时之内,被刑事拘留的杨忠汉律师和被异地监视居住的罗思方律师、梁武诚律师均取保候审回到了各自家中。

    在本次赴北海参与义务援助律师团的六位成员中,有好几位都是我在网络上时时关注的同行。比如在樊奇杭案件中表现勇猛刚毅的朱明勇律师,他那首《一路走好》的长诗曾博得我一掬清泪;比如与我年龄相仿的张凯律师,他在“李刚案”、“钱成宇案”中不畏强暴坚持探究真相,以及在一系列教案中的表现,都令人感佩,我甚至觉得作为基督徒的他已然在实践着一种崇高的宗教精神;至于本次护法运动的发起人杨金柱律师,更是以其对法治中国的极大热情和敢讲敢为的豪爽气概,早已在历次公共事件中成为律师界的发声器和代言人,甚至颇有业界领袖的潜力;而我的山东老乡陈光武律师则是一位虽身居偏僻的中小城市却依旧对中国法治倾注了极大关切的业内老大哥,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他对李庄案的持续关注程度在业界无出其右者,我觉得在他身上真正体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古士人之风,是我所尤为敬慕的。对于王兴和杨名跨律师,以前确实缺少了解,但他们能主动请缨参加这次义务护法运动,必然也是有胆识有水平的优秀律师。而不仅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又富有勇气和牺牲精神,对中国法治事业满怀期待和信仰,愿意为法治中国奉献自己的一切,是包括杨金柱律师在内的北海律师团成员的共同特点。正因为他们身上具备这样的独特气质,每个人都是一团可以为理想燃烧的火,才使得他们同行业内“沉默的大多数”,那些所谓“闷声挣大钱”甚至不惜牺牲法律人的人格风骨与体制内的贪腐分子“勾兑”的为虎作伥、坐地分赃者区别开来,成为中国律师行业中仰望星空者的杰出代表。

    “平庸之恶”是恶体制的产物,并且反过来,当作为潜规则的“平庸之恶”在体制内得到普遍遵行的时候,这种潜规则就很容易改头换面成为明规则,从而强化体制之恶,比如中国现行刑诉法当中比比皆是的以便于公检法机关侦破案件、打击犯罪为单一考量所做的种种制度设计,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防御权,以及律师辩护权对司法过程的有效监督,因此为公检法机关制造冤假错案大开方便之门。现行刑诉法的这些弊端在陈有西律师昨天发表的《北海四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一文中已有非常细致而精到的论述,我已无需多言。但是,旧体制的改革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它通常是一个新旧势力反复博弈的长期过程,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不仅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会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在与此紧密相关的更深层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是一个更加长期、复杂和艰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为了推进不公正、不合理、不人道的司法乃至于政治体制、制度的变革,必须有一种力量抗衡体制中的“平庸之恶”,并且不仅要抗衡,还要不断汇集更大的力量,不断逼仄体制中的“平庸之恶”的生存空间,不断降低其作恶能力,尤其是其反过来恶化体制的能力。这种力量,就是法治的力量,就是作为中国时代最强音的法治理想。

    正是因为有了怀抱法治理想的法律人和媒体人的鼓呼和行动,有了广大向往法治、渴望享受人的权利和尊严的民众的参与、声援和围观,当今中国才具备了一个公民社会的雏形,才初步形成了了一套对抗体制中的“平庸之恶”行动模式。如前所述,这些都是时代赠与中国的珍贵礼物,为了民族的未来,我们要格外珍惜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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