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7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二章 汪X胜等涉嫌贪污案
四、《不起诉决定书》摘要
被不起诉人汪X胜,男,……
被不起诉人汪X胜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被不起诉人汪X胜身为XX市XX发展公司工会主席,伙同唐XX、金XX、胡XX、满X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工资补差”的名义,将XX发展公司公款2824000元非法据为己有,其中,汪X胜分得赃款46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X胜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X胜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在贪污中起次要作用,且立案前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的赃款,主观恶性小,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X胜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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