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7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三章曾X华涉嫌贪污案
当事人自己曾多次供认构成犯罪,但后来翻供,反而得到法院缓刑释放,这在司法实务中是罕见的。特别一审判处实刑,二审能减下刑期并施以缓刑是更加少见的……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一审裁判认定
四、二审辩护词
五、终审裁判认定
六、醉翁之意不在酒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曾X华,男,
被告人曾X华贪污一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向我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时任广西X建深圳分公司经理的李X召集该公司副经理曾X华、财务副处长刘X模、财务副处长马X壮(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曾X华,密谋以发“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000年3月至4月间,由刘X分别填写4张虚假的工资单,经曾X华“审核”后,由该公司出纳员李X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57万元,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了李X,剩下的作为公司的备用资金。后李X分给被告人曾X华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曾X华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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