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二十五──经济犯罪辩护二、控方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五章 李X志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二、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单位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XX市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金X岭,法定代表人李X志,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X志,男,70岁,193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XX市,身份证号码:440924340210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任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本市笪X镇水X村委会莞X村。无前科。因本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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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志、刘X、郭X栋、李X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X实业发展总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X志,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种果,果园面积180亩。,李X实业发展总公司更名为XX市XX山河有限公司。同年,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XX市XX山河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以果园实物出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被告人李X志,副董事长为被告人李X飞。,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再将注册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以果园实物出资),开垦果园面积14081.78亩。

1998年到1999年间,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在李X志的大儿子李X强(另案处理)的策划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便以合作开发龙眼树庄的形式,在北京、深圳、长沙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分别聘请刘X为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索X海(另案处理)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郭X栋为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孙鹏(另案处理)为长沙分公司负责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然后以每5亩果园4.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招商,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02.3938万元。其中在北京签订合同414份,吸收资金3077.948万元(其中被告人郭X栋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签订合同金额773.292万元),在深圳市签订合同115份、金额1018.0938万元,在长沙市签订合同27份,金额206.352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XX山河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X志、刘X、郭X栋、李X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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