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三十三——经济犯罪 第七章 梁X等涉嫌诈骗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七章梁X等涉嫌诈骗案

 因诈骗证据不足,控方申请撤回公诉,释放当事人……

 一、案情回顾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有理不在声高

 

  一、案情回顾

控方认为:被告人梁X与被告人欧X新系同乡,为谋生于广州市农林路摆地摊贩卖珍贵药材“海麻雀”。1999 年 10 月初,江苏商人刘X线来广州旅游,对“海麻雀”颇有兴趣,便用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 4 万多元及商务通一台(值 1800 元)作为对价购买被告人梁X和被告人欧X新的“海麻雀”。事后,刘X线请行家鉴定,发现“海麻雀”是假货,遂报案。

梁X与欧X新一同于 2000年 1月 16日 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0]1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欧X新犯诈骗罪,于 2000 年 4 月 30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X先后有六次被讯问,其中两次作了有罪供述,四次作了无罪辩解;被告人欧X新自始至今均作无罪辩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 2000 年 7 月 12 日决定撤回起诉。 2000年 7月 29日 ,公诉机关对梁X和欧X新作出“证据不足”,因而不起诉的决定,并当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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