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七章梁X等涉嫌诈骗案
三、裁判认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XX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因本案于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X新,男,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2000]1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欧X新犯诈骗罪,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