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三十五——经济犯罪三、刑事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七章梁X等涉嫌诈骗案

三、裁判认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00年 7月 17日 作出的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XX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因本案于 2000年 1月 16日 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X新,男, 1969年 11月 10日 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XX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XX县XX镇X村X号。因本案于 2000年 1月 16日 被羁押,同年 2月 14日 被逮捕。现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2000]1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欧X新犯诈骗罪,于 2000 年 4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 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 2000 年 7 月 12 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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