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二篇 经济犯罪辩护篇
第九章 洪平涉嫌滥伐林木案
二、二审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之一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作为被告人洪平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显属错误。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首先,从程序上看,就同一对象、同一事由而言,劳教和刑罚因其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它们适用上的相互排斥性;控方因同一事由,在洪平被解除劳教后又对洪平刑事追诉,明显违法。其次,从实体上看,洪平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尽管有一定过错,但洪平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且洪平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洪平在受到劳教处罚之后,更没有理由受到刑事追诉。最后,本案的关键问题――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0)X端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及其法律后果。(1)、此行政判决业已生效,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现实的不可逆转性,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排他性,若要改变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评判结果,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2)、作出行政判决意味着对洪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否定,确认了洪平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及XX市劳教委的决定无异于蔑视XX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3)、XX区法院所作行政判决认定洪平组织村民采伐的都是风折松、干松,此判决所认定的这一事实,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上述意见,我们已在一审庭审发言、庭后提交给一审合议庭的辩护词及刑事上诉状中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展开论证,只补充发表以下意见,请二审合议庭法官结合我们的一审辩护意见一并审阅。
一、本案从启动侦查程序开始到一审审理结束,反映了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素质低下,犯了执法幼稚病。如:XX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作出后,XX市劳教委竟然以X劳教撤字(2001)第001号决定书作出撤销洪平的劳教决定,并交由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X区法院已经撤销了这个劳教决定,XX市劳教委有没有必要另行发文撤销?是多此一举,还是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又如: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连续举出控方全部证据后,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庭审中“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的“一举一证”规定。再如:一审对洪平作出有罪判决,其判决书主观、武断、片面,不具有说理性,在谈及辩方意见时,以“被告人洪平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廖廖数语,一笔带过,难以服人。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规定,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并宣称:上诉与否是洪平自己的事,与家属无关,本案办案人员如此低下的业务素质,使人难以相信其处理本案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二、XX区法院所作判决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认洪平不构成犯罪,有法律依据,并不是我们凭空说的,若要改变此判决,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一审判决及XX市劳教委的决定无异于蔑视XX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我们曾经查阅了大量的判例,未见有任何判例是以同一事由进行送劳教及刑事处罚双重处理的,若撤销劳教,进行刑事追诉,必须以事由改变为前提。
我们恳请二审合议庭法官充分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洪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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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思鲁
二审辩护词之二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作为洪平的辩护律师,我已向贵院呈交了二审辩护词,为了充分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现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对洪平解除劳教之后,处以刑罚,并以劳教日期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据。
《批复》是最高院于
二、从程序上看,一审法院因同一事由,在洪平被解除劳教后又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法。控方和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还表现在: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连续举出控方全部证据后,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庭审中“一举一证”规定。一审对洪平作出有罪判决,其判决书主观、武断、片面,不具有说理性。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并宣称:上诉与否是洪平自己的事,与家属无关,本案办案人员如此低下的业务素质,使人难以相信其处理本案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三、从实体上看,洪平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尽管有一定过错,但洪平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且洪平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端州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洪平不构成犯罪,对洪平作出有罪判决,无异于违反法定程序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总之,无论从程序上看,还是从实体上看,一审判决于法无据,根本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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