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四十七——毒品犯罪三、裁判认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5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章陈耀东涉嫌走私毒品案

三、裁判认定:

《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耀东 ,男,……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 [2005]17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毒品罪,于 2005 年 5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东及其辩护人王思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耀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耀东辩称其不知道自己承运的货物为毒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有异议。

被告人陈耀东的辩护人认为陈耀东因不知所承运的是毒品,欠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3 年 12 13 日 ,被告人陈耀东接台湾XX报关有限公司林某( 男,台湾人 ) 电话,林称有货要从大陆发往台湾,并告知发货人 ( 情况不详,在逃 ) 电话号。被告人陈耀东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公司驻东莞XX镇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 6 时许,发货方将该货物 ( 粉红色药片 227000 片,净重 37455 ) 送到XX公司驻东莞XX镇办事点。 2004 年 1 13 日 ,陈耀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XX镇带到广州分装两箱并与手袋混装。 2004 年 1 14 日,陈耀东委托XXX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XXXX机场将一批货物空运到台湾,其中该两箱货物报关货名为手袋。 2004 年 1 15 日凌晨,XXXX机场安检员对货物进行 X 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两箱货物可疑,即向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 2004 年 1 15 日 将被告人陈耀东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及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托运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硝甲西泮 37455 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同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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