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四十九——毒品犯罪 第十一章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一章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某些素质低的法官甚至缺乏人应有的良知。在某些法官对程序公正严重忽视的背后,除了法官本身对诉讼程序的缺乏理解外,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换取经济利益。这样的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

一、控方意见

二、致XX看守所情况反映函

三、一审辩护词

四、一审裁判认定

五、二审辩护词

六、终审裁判认定

七、司法的哀嚎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唐玲,女,58……
  ……

被告人唐玲、刘XX、李XX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 2006825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 110 中午,被告人唐玲致电被告人刘XX,称有美沙酮要贩卖给刘XX并约定了交易地点,被告人李XX即伙同被告人刘XX一起筹备并清点了毒资人民币41000元交由被告人刘XX。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唐玲在广州市XXXXXX村东一横路7号一士多店附近,将美沙酮口服液1000(净重8. 5 千克 )贩卖给被告人刘XX后,二人被根据群众举报而在此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日公安人员又将被告人李XX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李XX还自2004年底左右开始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后,依法对被告人刘XX、李XX开设的位于广州市自云区XXXX蔬菜市场门口的士多店和其共同居住的XXXXXXXAB5410房进行搜查,共查获二人用于贩卖的美沙酮口服液288(10毫升小玻璃瓶装液体)、丁丙诺啡液体1 57(净重 157)、丁丙诺啡药片400(净重 40)、地西泮药片10(净重 65)、咪达唑仑药片944(净重 179)以及氯丙嗪药片900(净重 171)、氯羟安定药片200(净重 28)等药品。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玲、刘XX、李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美沙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顶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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