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五十一——毒品犯罪三、一审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一章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三、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唐玲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唐玲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唐玲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我们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至今,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先后多次会见了唐玲,听取了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作了适当的调查;到贵院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并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我们可以坦诚地说,公诉人指控唐玲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基本清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医院了解唐玲的病情,并向领导反映取保候审的意见,我们对公诉人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感谢!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唐玲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应当从轻处罚。

一、本案在事实方面已基本查清,虽然公诉人没有指控唐玲是贩卖1000支美沙酮的犯意提出者,但由于其他被告人说到,我们现就该问题作补充说明。

2006 110 贩卖1000支美沙酮的犯意到底由谁首先提出,当事人说法不一,且刘XX与李XX是夫妻关系,这两人又与唐玲有利害关系,刘XX、李XX所言并不可信,又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无法证明犯意由唐玲首先提出。

二、关于贩卖美沙酮是否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还有争议,本案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认定唐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又没有流入社会,应对唐玲从轻处罚。

1、唐玲不应当排在《起诉书》的第一位,而应当排在刘XX、李XX之后,居于第三位。

关于 2006110贩卖1000支美沙酮的行为,唐玲、刘XX、李XX三被告人已构成了共同犯罪,他们的地位、作用相当,难分主次,但刘XX、李XX除了涉及贩卖这1000支美沙酮外,还有其它的贩毒行为,因此,从本案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贩毒的数量及持续的时间、获利等方面对比,唐玲的案中的行为均比刘XX、李XX轻,排位应在他们之后,居第三位,这才符合客观情况。

2、唐玲只知道送货的物品为戒毒药,不知它是毒品,虽然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与量刑,但这充分反映了唐玲主观恶性极小。

唐玲一向遵纪守法,有正当的职业,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戒毒而送了1000药品给刘XX,当时唐玲根本不知道那些药品属毒品范畴,犯罪主观恶性极小。

3、从唐玲涉案物品性质角度考虑,涉案的美沙酮毒性极小,且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小,对唐玲应当从轻处罚。

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实践中,美沙酮作为一种戒毒药品已被大量使用,如二个月前,广州市政府在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新增加了多家社区戒毒点,使用美沙酮替代法为吸毒者戒毒。美沙酮扮演戒毒药的角色越来越显著,其完全不同于其它毒品。

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唐玲等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观点,我们认为,对于毒品案件,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唐玲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但美沙酮毒性极小,与海洛因、冰毒等毒品有本质的不同,涉案的1000支美沙酮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小。

现行刑法中,贩卖毒品罪作为口袋罪出现,在现行刑法未修改前,将贩卖美沙酮的行为套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与海洛因等毒品有本质区别,在量刑时如不加以慎重考虑,从轻处罚,势必造成司法不公。

我们查阅相关判例时,发现相关判例很少,但均量刑极轻。(相关的判例,我们庭上已呈交法庭,请法庭参考)

四、从唐玲身体状况考虑,请求法院准予其取保侯审。

唐玲身体状况一直以来都不好,长期患有高血压,并已发展到晚期(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疾,身体极其虚弱。汤瑞玲被关押后,因精神受刺激,血压更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加上肾结石和胆囊结石等重病症,极易出现猝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唐玲羁押期间多次出现险情, 200665突发脑中风,幸好看守所及时送医院抢救10多天才挽回性命,此后分别 714 823再次两度入院抢救,特别 823这次入院,至 925才出院,前后一个多月的时间,病情相当严重,已不适合被继续羁押,请求法院准予其取保候审。

最后,唐玲不同于其他被告人,她对自己的行为已深深忏悔,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相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定能恪守职业良知,尽快对汤瑞玲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未能取保候审,请求法庭快审快判,对唐玲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6 年10 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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