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一章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三、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唐玲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唐玲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唐玲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我们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至今,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先后多次会见了唐玲,听取了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作了适当的调查;到贵院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并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我们可以坦诚地说,公诉人指控唐玲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基本清楚;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医院了解唐玲的病情,并向领导反映取保候审的意见,我们对公诉人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感谢!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唐玲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应当从轻处罚。
一、本案在事实方面已基本查清,虽然公诉人没有指控唐玲是贩卖1000支美沙酮的犯意提出者,但由于其他被告人说到,我们现就该问题作补充说明。
二、关于贩卖美沙酮是否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还有争议,本案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认定唐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又没有流入社会,应对唐玲从轻处罚。
1、唐玲不应当排在《起诉书》的第一位,而应当排在刘XX、李XX之后,居于第三位。
关于
2、唐玲只知道送货的物品为戒毒药,不知它是毒品,虽然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与量刑,但这充分反映了唐玲主观恶性极小。
唐玲一向遵纪守法,有正当的职业,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戒毒而送了1000支“药品”给刘XX,当时唐玲根本不知道那些药品属毒品范畴,犯罪主观恶性极小。
3、从唐玲涉案物品性质角度考虑,涉案的美沙酮毒性极小,且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小,对唐玲应当从轻处罚。
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实践中,美沙酮作为一种戒毒药品已被大量使用,如二个月前,广州市政府在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新增加了多家社区戒毒点,使用美沙酮替代法为吸毒者戒毒。美沙酮扮演戒毒药的角色越来越显著,其完全不同于其它毒品。
我们不同意那种认为唐玲等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观点,我们认为,对于毒品案件,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唐玲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但美沙酮毒性极小,与海洛因、冰毒等毒品有本质的不同,涉案的1000支美沙酮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小。
现行刑法中,贩卖毒品罪作为“口袋罪”出现,在现行刑法未修改前,将贩卖美沙酮的行为套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也无可厚非,但由于美沙酮毒性极小,与海洛因等毒品有本质区别,在量刑时如不加以慎重考虑,从轻处罚,势必造成司法不公。
我们查阅相关判例时,发现相关判例很少,但均量刑极轻。(相关的判例,我们庭上已呈交法庭,请法庭参考)
四、从唐玲身体状况考虑,请求法院准予其取保侯审。
唐玲身体状况一直以来都不好,长期患有高血压,并已发展到晚期(Ⅲ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疾,身体极其虚弱。汤瑞玲被关押后,因精神受刺激,血压更不稳定,尤其下压很高,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加上肾结石和胆囊结石等重病症,极易出现猝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唐玲羁押期间多次出现险情,
最后,唐玲不同于其他被告人,她对自己的行为已深深忏悔,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相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定能恪守职业良知,尽快对汤瑞玲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未能取保候审,请求法庭快审快判,对唐玲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