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一章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七、司法的哀嚎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
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唐玲等贩卖毒品案前后历经将近两年的时间如今终于划上了句号。当终审法院宣告将唐玲的刑期由一审的15年改为10年的审判结果后,我身为唐玲的辩护人感到莫大的失望。同时,也对当事人深感愧疚。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我们决定将部分律师费退给当事人,结果当事人非但不收,还请我们吃饭。判决结果是折衷的,严格而言是败诉的。我们将近两年的努力付之东流,公平与正义在判决中荡然无存。
我们侦查阶段便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二审。当事人很善良,我们相处得很好。在坦诚的沟通中,我们得知唐玲原是广西的一名退休工人,小学文化。在无知和利益的驱使下,她向刘X贩卖美沙酮口服液。美沙酮口服液属于国家管制药品,毒性极低,是戒毒所给瘾君子进行戒毒治疗时,作为辅助药物使用的。她却将这些药物卖给了毒贩子刘X,然而正如法谚所语“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从此,她便成了所谓的“罪人”。
唐玲的身体状况一直以来都不好,长期患有高血压,并已发展到晚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疾,身体极度虚弱。唐玲被关押后,因精神受刺激,血压更不稳定,精神非常差,身体状况严重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已不适合被继续羁押。因此,我们早于
唐玲所受到的折磨不仅仅来自没有得到很好的医疗条件。对她造成最大折磨的,是漫长的诉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从一审审理完毕开始,到二审审理结束,最长也就只有三个来月。而本案却用了将近一年。据了解,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觉得一审判决对唐玲适用法律不当,特别是,同案被告刘X贩卖毒品的数量远比唐玲多,却处以相同的刑罚,的确存在错判,试图改判,但“一纸已出,无法追回”,故迟迟不移送二审法院,前后拖延了四个月时间,直至
在本案中,控方指控唐玲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较大。一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决了。然而,我们发现,本案量刑的关键在于量刑。根据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中“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尽管该案在失望和无奈中结束了,但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我国司法现状的思考。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中一个关键角色,对审判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所以,一个法官的素质和良知决定了一个判决的公平与否。不少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然而,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审判中的实质正义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司法最起码要保证程序上的公平与正义。目前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某些素质低的法官甚至缺乏人应有的良知。在某些法官对程序公正严重忽视的背后,除了法官本身对诉讼程序的缺乏理解外,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换取经济利益。这样的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
还有一种法官,是机械审判式的法官。其自身对法律并没有很深的理解,法学理论功底也十分不扎实。在审判实务中,将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地适用在千变万化的法律事实之中,其最直接的后果,便是错判、误判,导致审判的不公。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就是机械地引用法律条文,从而导致了误判。哲学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导致这种结果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这种法官本来就无视律师的存在,根本不想听律师的意见,认为律师的意见可有可无,甚至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法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审判,除了我国法官选拔任用与培训制度的不完善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尤其在审判程序上十分不完善。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其对于程序上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对法官的约束意义不大。法律还规定了一种监督,是法院的自我监督。不过这要有个前提:法院这个机构不会犯错误。一旦这个机构犯了错误,由于它背靠国家力量,就会有极强的伤害力。正所谓“人无圣贤,孰能无过?”,并不是所有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都能“洁身自爱”,并不是所有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都能够经得起“糖衣炮弹”的冲击。因此,“司法失灵”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是在所难免的。
我们切身感受到司法在哀嚎,我国的司法建设还要走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