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六十三——制造贩卖毒四、有时“放弃”是为了成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三篇  毒品犯罪辩护篇 

第十三章萧锋涉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案

四、有时放弃是为了成功

我这一次经历,由于我的不负责任使当事人免死了。当然,这种不负责任有包装的成分。

这个案件由广州中院审理,该案中我的当事人萧锋涉嫌制毒,总共八吨,最终却判了死缓。当时,法官口头通知过我开庭的时间,但我忘记了,因为时间太长了,后来也由于法官的疏忽并没有书面或再次通知我开庭的时间。

该案开庭前的那个晚上我睡得比较晚,当天早上九点多,法官打给我电话,他问我:王律师,你今天为什么不过来呢?我当时很奇怪,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很诧异地对我说:开庭啊!于是,我都没来得及洗脸便赶往广州中院。

我赶到法院时,庭审已经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当事人用一种埋怨的眼光直视我。这是特大制毒案,检察院有一定的理由,我当时就这么想:这个案件已经是板上钉钉。现在又出现这种情况,如何是好呢?这次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我发言的时间不超过两分钟,但法官采纳了我的观点,即我的当事人所制造的毒品毒性较小。因为毒品的数额十分巨大,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现在,当事人必死无疑。最终,法院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由于判处死刑需要送交省院复核,当事人同样委托我。我的二审辩护词就只有一句话: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对此,二审法官的意见是维持一审判决,但他们不想跟着一审法官和律师的路走,不采纳一审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的理由,即改为未遂。但是,改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当事人既制毒又贩毒,其经手的成品摇头丸32000粒,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是未遂。

这个案例的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在没有行贿法官的情况下,开庭之前与当事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其进行彻底的沟通,若你在关键时刻能够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抓住重点,同样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

阅读量:203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