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四章林永等涉嫌抢劫案
四、胜诉不在多说
对于律师来说,法庭辩论是一项说服性的工作。律师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利用其才智和技巧说服法官,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所谓的“正义”。很多人掉进了这样一个误区,他们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而战!倘若如此,大家价值导向一致,又何苦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狼烟四起?
事实上,基于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官,是中立的审判者,他查明事实,辨明是非,不偏不倚,公平审判;检察官,是“国家公诉人”,他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的职能;而律师,则应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展开工作,竭力说服法官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观点。
本案的被告人林永身涉两桩重大命案。在其中一桩命案中,他残忍地杀人焚尸,的确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不做无谓的狡辩。我们实事求是,坦诚地承认事实,并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深切同情,只为给法官留下一个好印象:我们不是颠倒黑白!至于另一桩命案,我们承认确有抢劫杀人及伤人的事实,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林永参与。围绕这点,我们进行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辩护,最终,公正的法官采纳了我们认为林永对此次抢劫事先不知情及认定此次抢劫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判决下来,我深有感触:法庭辩论,多说少说,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这里面蕴含着太多精妙的诉讼技巧。以这个案件为例,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的部分,我们还是少说为妙,以免招致法官的反感,下手重判。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有一些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夸夸而谈,不分主次,不着边际,法官听得一头雾水,不知道他想说什么,最后,一恼火,下手重判,结果连累当事人多受几年的牢狱之灾,遭受甚至极刑。
在书面辩护词上,我们则竭尽全力做到详尽具体!
为什么呢?为何同是辩论,书面辩论与口头辩论的操作方法大相径庭?
这与书面辩论的性质紧密相关。口头辩论是打动法官的语言,它要求重点突出、一矢中的。而书面辩论则是庭审完毕后对口头辩论的补充、完善,是作为案件组成部分归入法院卷宗的文字沉淀,它强调“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这与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不无关系。在法庭审判中,由于审判公开原则和直接辩论原则贯彻得不彻底,闹出了“真人不露相,露相不真人的”的笑话。外行人也许不知道,真正手握审判大权的,不是台前的审判员,而是幕后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而且,我国的二审案件,往往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幕后有权的法官、领导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主要是通过经办法官的审理报告。没有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案件审理,无异于隔靴瘙痒、隔山打牛,其后果是牺牲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最终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律师,不应为说而说,而为说服而说,胜诉并不在于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