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七十二——暴力抢劫 第十六章 李天等涉嫌绑架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六章李天等涉嫌绑架案

该案是粤西地区公安机关1999年开展“反黑”运动挖出的一起特大“团伙犯罪”,被《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新快报》等各大媒体冠之为建国以来“粤西反黑第一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司法机关对此案应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莫衷一是,难下定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各执一词,唇枪舌战。此案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悬殊极大的刑期,也就是10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因而备受关注。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艰辛并快乐着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

被告人李天,外号东哥,男,36岁,……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811月间,被告人梁飞私家小汽车被盗,梁便通过关系认识XXXX镇的何某,梁先后两次给何3万元作为寻车活动经费,何经委托他人多方寻找无果,因此,梁便以何耽误其找车时间造成损失为由,欲意绑架何。

1999 227 上午( 农历 112 ),被告人梁飞在XX飞龙宾馆获知何某的下落后,梁飞便组织李X美、李天、周X波等人密谋,由李天纠集了被告人李X鉴、李X华、梁X、陈X、林X、李X全、陈X文、姚X强(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然后上述十二人分别乘坐印有桂PBXXX“检察字样小车和粤K70XXX小霸面包车前往XX城,当发现何出现在廉城XX大道农场部宿舍楼下一水果摊处时,梁飞一伙将何挟持上粤K70XXX小霸面包车拉回XX,先后关押在XX市下街垌李X光家中和XX市环保局文仙坡黎X文出租屋,先后由袁X海、孔X、李X木、王X明、黎X文、李X光、陈X明等人看守(后四人另案处理),关押期间,何被戴上手铐脚镣,由李X光、梁X、李X鉴、李X全、陈X周、李X木、陈X华、陈X勇(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对何某进行殴打,陈X勇殴打至何四颗牙齿脱落,还强行用铁钳将何的二颗牙齿拔掉,又用锁匙铁条插入何的十个脚趾甲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何在关押期间,被告人梁飞多次分别与李天、李X美、周X波、李X光威逼何赔偿其被盗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何被逼同意赔偿26万元给梁,但因何妻无法筹到26万元。最后,梁飞同意何先交16万元现金,另写10万元欠据。 325下午 2许,何妻韩××筹足16万元下xx,李X光即按梁飞的主意指挥韩××16万元存入xx市农业银行金兴分理处王平帐户(该帐户由李X美于 三月 2420元以王平名开户,帐号100055490),后由梁X文、王X华(另案处理)从xx市农业银行金兴分理处将16万元何某寻车费外,梁实际非法占有何13万元,梁取到钱后,何才被放回家,何被关押达28天之久。

……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飞、李天……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绑架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梁飞、李天、李X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一款,均已构成绑架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本院决定将梁飞、李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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