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六章李天等涉嫌绑架案
该案是粤西地区公安机关1999年开展“反黑”运动挖出的一起特大“团伙犯罪”,被《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新快报》等各大媒体冠之为建国以来“粤西反黑第一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司法机关对此案应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莫衷一是,难下定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各执一词,唇枪舌战。此案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悬殊极大的刑期,也就是10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因而备受关注。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艰辛并快乐着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
被告人李天,外号“东哥”,男,36岁,……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8年11月间,被告人梁飞私家小汽车被盗,梁便通过关系认识XX市XX镇的何某,梁先后两次给何3万元作为寻车活动经费,何经委托他人多方寻找无果,因此,梁便以何耽误其找车时间造成损失为由,欲意绑架何。
……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飞、李天……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绑架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梁飞、李天、李X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一款,均已构成绑架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本院决定将梁飞、李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