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七十五——暴力抢劫四、艰辛并快乐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六章李天等涉嫌绑架案

四、艰辛并快乐着

案情回顾:

2000 524 ,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对梁某等涉嫌绑架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梁等十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该案是粤西地区公安机关1999年开展反黑运动挖出的一起特大团伙犯罪,被《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新快报》等各大媒体冠之为建国以来粤西反黑第一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司法机关对该案应定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莫衷一是,难下定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各执一词,唇枪舌战。该案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悬殊极大的刑期,也就是10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因而备受关注。

案情并不复杂:江湖大佬梁某私家车被盗,何某登门造访,称可帮梁找到车,梁给何3万元赎车费,而何拿到钱后即避梁不见。梁大怒,纠集李天等扣押何,并提出:何骗了"赎车费"却未找到车,使梁错失找车时机,并花去应酬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26万元,要求何赔偿。何通知家人交给梁16万元后始获自由。

笔者当年作为第二被告李天的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开始介入,先后七次深入案发地,依法会见当事人,最大限度了解案情,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及时依法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庭前精心准备,对辩护提纲作了数十次的修改;历时三天的庭审,律师对罪名的认定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辩,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定李天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该案虽已时隔多年,但至今仍历历在目,每每回味,感慨良多。

一、无休止的奔波及难以想象的艰辛

在本案审理之时,由于对为索取不同种类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因此,对本案应如何定性有着极大的争议。笔者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进行合理合法的阐释,将本案的行为定性为索债而非勒索。其次,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结合本案,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二罪的起刑点进行比较,阐明若以绑架定罪,量刑畸重,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若以非法拘禁定罪,则合法、合情亦合理。法院最终也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天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的成功辩护,在于对行为的准确定性。回想在承办该案的那段日子,为最大限度地了解案情,我们顶住了强大的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先后七次跋涉数百里深入案发地,依法会见当事人,依法与公安、检察机关交涉。为了防止错过案件的任何一个疑点,认真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认真查阅了许多法律法规、案例,常常夜深人静,万籁俱寂,本应是酣睡之时,挑灯夜战,甚至彻夜未眠地埋头于浩繁的卷宗中,虽感身心疲惫,但每每思及当事人的困境和做律师的宗旨,即便是再辛苦,也是值得。最终案子结束了,辩护成功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本想该歇一歇了。然而,另一单案子又来了,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走到了现在。

二、带着对刚刚出生的小女的歉疚赶赴数百里外的案发地开庭

还记得开庭时间是 2000118,当时适逢妻子临产,为了让我安心前往开庭,在115号妻子要求剖腹产。当小女呱呱落地时,作为人夫、人父的我,本应承担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责任,陪伴在妻子和小女的身边,尽情享受做父亲的喜悦,然而,我却只能匆匆见过小女一面之后,当即离开医院,赶往 四百公里 外的化州开庭,一直到22号才能返回。当我再一次见到小女时,我抱着她,百感交集,有着对妻子对自己事业支持的感激,有着对小女的歉疚,当然也有着完成使命,凯旋而归的喜悦。其实,历经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为了把案子办好,曾有过多少次的牺牲,无论时间还是生活空间。可是,我坦言无怨无悔,谁叫我是一名律师。这也应了行内人经常说到的律师,是一种没有节假日的职业,是24小时待命的职业。这很经典,也很真实。

三、以理会友

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最令我欣喜的莫过于我赢得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友情。

首先,赢得了负责审理本案的两位法官的友谊。那时,因为对本案的看法与两位法官不谋而合,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和全面深入地论辩,赢得了法官的尊重,从此便有了交情。现在,我们已是多年老友。我想,所谓以理会友当是如此吧!这让我欣喜万分。因为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常常是相互排斥、相互敌视的。但是,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循法律思维,同操法律语言,同在法庭活动,本就是本家,在日常的工作往来中,产生思想的共鸣,因此而有了君子之交,这是情之所致,理所当然。不过,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法庭之上,律师、检察官承担各自职责,法官居中裁判。在这场君子之争中,律师与承办法官或承办检察官虽素有交情,但当各司其职,不能相互串通,坑蒙拐骗当事人。若其交情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则应该主动回避,以维护司法的权威。

其次,与自己的当事人,所谓的黑道中人成了朋友。本案在当时被冠以特大黑社会性质之名,开庭那天,当地出动了200多名武警以维护庭内和庭外秩序,足见气氛之紧张!我想,当时,坐在旁听席上的人们,对这帮涉分子深恶痛绝之余,心中或许更有着不言而喻的恐惧吧。可是当时,我本着律师的天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述说,依法竭力地为他们辩护。最终,我得到了他们的信任与配合,并成了朋友,这对我本次的辩护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实,作为律师,首先是个常人,也有着七情六欲,对世事的好坏也一样有着常人的评判标准。然而,我明白,作为律师必须是理性的人,应当尽自己所能走入这些所谓的恶人的内心世界,充分了解他们所想、所作、所为,在了解这些所谓黑道中人的同时,更应该努力去挖掘他们背后的,探寻他们犯罪的渊源。当然,我不认为律师是天使,能够拯救一切。但是,起码,在律师的眼里,不应当有纯粹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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