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七章沈英等涉嫌绑架案
四、法庭博弈赢在证据
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刑事辩护可分为实体辩、程序辩和证据辩。实体辩是指从犯罪构成等实体法角度进行辩护。程序辩是指从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方面进行辩护。而证据辩,是指从证据的运用方面进行的辩护,如证据是否合法,从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其中,证据辩最受职业律师的青睐,同时,它也是难度最大、最能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辩护。
这正是一起典型的证据辩的案例。
案件缘起于一场债务纠纷,“被害人”邱X钦以货物质量有缺陷为由拖欠沈英波80万货款,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深陷经济困境的邱X乐决定铤而走险,与几个“同伙”对邱X钦实施非法拘禁。尽管没有参与其中,沈英波的妹妹沈英芳也因替哥哥收回货款而卷入诉讼,被检察院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绑架罪,而被告人沈英波认为自己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帮手”的沈英芳则认为自己无罪。而案件的空白点——沈英波、沈英芳是否多拿了70万,成了“两罪”博弈的关键。
存在的直接证据是未露出水面的录像带和邱X乐的证言。
70万,拿与没拿?调出2106房的录像带便一目了然。据了解,当时正好有一个录像头正对着所谓的“交款地”——2106房,如果邱X乐真的提着70万进房交款,摄像头必定捕捉到他的身影。
录像带能够原始、客观地反映是否“交款”,在本案中至关重要,而且,侦查机关向宾馆调取证据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但为什么控方没有展示?为什么辩护人当庭提出请求调查取证,法院不予理睬?
一个是非法拘禁罪,一个是绑架罪,前者判三年以下,而后者的起点是十年,量刑可是天渊之别啊!况且,此案案情复杂,人命关天。作为法官,任何一个有价值的线索都不应放过,这是我国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拷问着法官的职业良知。怠于取证,也许是因为侦查人员办案马虎,法官“惺惺相惜”,帮着收拾烂摊子,也许由于是法官出于有罪推定、主观臆断的惯性,认为被告人不值得保护,也许是……
但是,转念一想,如果沈英波、沈英芳真的拿了70万,又怎么会傻到主动要求法庭调取该录像呢?这可是他们犯罪的铁证啊!
假如他们不为“索债”,而是蓄谋“绑架”,为什么事前选择有摄像头的宾馆,为什么事后没有逃之夭夭?因为他们和很多正常人的想法一样,深知绑架是犯罪,而索债,即使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至于暴力手段,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事。
那70万究竟去哪了?摆在大家面前的有两种推测:要么沈英波、沈英芳拿了,要么就是“送钱人”邱X乐私吞了,嫁祸给沈英波、沈英芳。
而控方指控绑架罪所依据的证据几乎都是围绕着邱X乐的证言展开的。邱X乐自以为编造了一个符合逻辑的故事,天衣无缝、水道渠成,谁知却陷入了一场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在我们抓住他证词的前后矛盾,对他进行猛烈攻击后,他脸色苍白,双腿发抖,两眼竟然不敢直视法官。
他以下的举动让人心生疑窦:
A、明明是进入电梯不用任何登记手续,邱X乐却主动要求保安给他作了登记,这个“多此一举”的动机是不是预谋私吞70万元?是不是只进了电梯却没进2106房?
B、2106房明明在任何一门电梯21楼的出口的正右边,不用转任何弯,邱X乐却肯定地说在电梯出口的左边。如果他真的进过2106房,怎么会认错方向?
C、邱X乐说到2106房见沈芳时,只有邱X乐和沈英芳两个人,当时两人还交谈了一阵子,为什么邱X乐却说忘记了沈英芳穿什么衣服?
D、拜访XX会所住客,根本不用找服务员,21楼电梯口通往2106房的不到
E、70万元中有5元、50元、100元三种人民币,宽
邱X乐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前后不一,不能采信。另外,我们了解到邱X乐与本案本身就存在利害关系,他具有私吞70万元的重大嫌疑,因此,证言的可靠性受到严重地质疑。
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沈英芳参与“商定”及“叫人帮手”,因此,沈英芳不构成此案的共犯。
《起诉书》指控沈英芳参与“商定”及"“叫人帮手”。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词仅仅只能证明沈英芳在沈英波对邱X钦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前曾经在场。只有沈英波在侦查阶段的部分口供曾涉及沈英芳参与的内容。然而,沈英波已当庭否认沈英芳参与一事。究竟哪个版本是真的?沈英波突然在法庭上翻供,是不是有什么力量左右其中?如果说对沈英芳供述的前后矛盾为外来压力所致。那么,究竟是法庭施加的压力大,还是“刑讯”丑闻缠身的公安机关的震慑力强呢?谁更能逼迫被告人扭曲事实?
至于“叫人帮手”一说,控方围绕着沈英芳所谓的“开门”这一动作展开攻势。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沈英芳开门,并且目的是让“绑匪”上去 “绑架”陈X江,那么,沈英芳参与了此案,但这点亦无法证实。“开门的时间点”,“谁开的门”在控方的证据中没有得到准确的体现。门是在“绑架”时开的?还是“绑架”前,门原本就是开的?是沈英芳开的门,还是“绑匪”开的门?抑或是开锁匠?这其中有诸多难以预测的可能性。本案中,控方要将沈英芳入罪,其指向沈英芳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性的、排他性的。然而,控方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用证据支持,就凭众多的不确定因素推定沈英芳绑架的主观恶意,任意指控被告人,这种不负责任随意举证的行为,不光愚弄了我们的当事人,也愚弄了司法。
我们正是抓住了证据上的缺陷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为沈英芳争取到了较低的刑罚,尽管被扣上绑架罪的罪名,但“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只是绑架罪起算点“十年”的一半。当事人对结果满意,对我们一路付出的艰辛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以至于五年后刑满释放的第一天,还满怀感激地请我们吃饭。
其实,主审法官在内心上也认同了我们的观点:给沈英芳入罪的确证据不足。但是为了兼顾检察院的利益、“两边讨好”,还是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炮制出了这样一个折中、“和谐”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