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4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九章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
让我们以高度的荣誉感赞扬这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艺术礼物----辩护。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悄无声息地渗透在律师的一言、一字和一行中,并不显山露水,但它却独具神奇的魅力。真正的高手会清晰地感受到它的存在;它使自由与正义的堡垒更加坚固。
一、一审裁判认定
二、二审辩护词
三、终审裁判认定
四、力挽狂澜反败为胜
一、一审裁判认定:
《一审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广雄,绰号“X毛”,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化程度初中,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小组22号。因本案于
……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广雄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广雄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同案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广雄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2、陈广雄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雄明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某某、周某某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广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