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八十二——暴力伤害三、补充辩护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八章温军涉嫌故意伤害案

三、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温军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温军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温军的一审辩护人。

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根据本案的最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慎重办案的态度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辩护意见如下:

一、李X的证言表明,温军与他通电话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打人或叫他人打人。电话接通后,由于温军所处现场情况混乱,没有顾得上对他说话,李X只是听到温军在电话那头对其他人喊:别打了,别打了,之后电话便断掉了。这一情况可以和王X洪、王X强等的证言相互印证。说明温军在现场是出于劝架的目的,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说明温军并无叫他人打人。实际上,温军与有关保安通话并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他们之间任何时间通讯都合乎情理。

二、苏XX等人其后到现场是基于履行保安职责,保障安全的考虑。李X听到温军在电话中说别打了,别打了,于是判断XX夜总会可能出了事情,出于保安维持秩序和安全的考虑,苏XX等人才赶到现场。因此,并不是控方所称是受到温军的唆使。

三、苏XX等人赶到现场时打斗已结束,被害人也已经被送往了医院。而苏X锋到现场后被警察带上车问话,而这辆车正好是之前送死者去医院的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苏X锋的身上会有死者的血迹。

四、法庭上控方让苏X锋指证关于温军打手机的照片并不具有证明力。且不论这张照片的来源是否合法,单从这张照片的内容来看,它是截取于现场的监控录像,且时间不明。而根据苏X锋的证言,他们到达现场后看到温军正在打电话,和照片显示的画面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法庭上出示的照片,显示温军打的电话根本不可能是给李X打的那个电话,而是苏X锋等人到达现场、打斗已经结束后打的电话。因此,这个事后的电话和案件并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

综上,本案中,既无证据证明温军带领和指使他人进行殴打,也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的殴打行为。而同案被告苏X锋,也是基于维持安全和秩序的目的到达现场,并没有参与斗殴的故意和行为,因此温军和苏XX应属无罪。另外,任X超也不是应温军之来到现场,他是否参与斗殴,仍然存在很多疑点,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我们恳请法院能够继续秉持公正办案的原则,尽快对温军作出无罪判决。基于中国国情,我们了解法官所面对的压力。我们会配合做好温军的思想工作,让其放弃请求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20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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