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一章 蔡岸等涉嫌故意伤害案
三、裁判认定:
《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
……
(1)被告人蔡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XX市XX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XX市XX三街X号大院702房。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2年
8月
9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
16日
被逮捕。均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2年
12月
20日
以茂检刑诉(200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2年
12月
20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华、陈小芳、陈虾仔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战克、陈柳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闯,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及辩护人梁X明、王思鲁、黄X兴、蒋X国、陈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
8月
4日晚上
8时
许中,吸毒人员陈X康被送入XX市XX区戒毒所203号仓强制戒毒。被告人梁X平(203仓班长)即向被告人蔡岸(203仓仓头)提出教训(殴打)”新兵“陈X康,蔡岸表示同意,即从上床跳下来对陈X康进行训话,并叫吴X居、陈X斌拉陈X康到该仓中间位置,由吴X居和陈X斌左右挟住陈X康给蔡岸进行训话。在问话过程中,因陈X康不认真回答问题,蔡岸发怒,抬起一只脚装腔作势要踢陈X康,梁X平和陈X斌便各打一偿巴掌陈X康的面部,被告人梁X华、陈X东也冲上前对陈X康拳打脚踢、踩陈X康的胸部、腹、肋等部位,并用双脚跳起踩踏陈X康的身体,吴X居则用拳殴打陈X康的身体,痛得陈X康大叫,吴X居又用手捏住陈X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打完后,蔡岸用一只脚踩着陈X康的胸部继续问话,因陈X康被打后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梁X华、陈X东再次用脚、踩陈X康,吴X居再次用手捏陈X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并用一只拖鞋打陈X康的面部,蔡岸用点燃的香烟头灼陈X康,并要陈X康口含点燃的烟点,被陈X康咬息后,蔡岸又叫人拿来蚊香,由蔡岸用点燃的蚊香烧灼陈X康的身体各个部位。灼完后,蔡岸叫人扶陈X康到墙边读监规时,因陈X康站不稳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周X辉讲陈X康是诈死的,又用脚踢打陈X康的背部。蔡岸又叫人扶陈X康回到仓中间位置,蔡岸再用蚊香烧灼陈X康和继续问话,被告人徐X武行经陈X康的身边时,李X勇便打了一巴掌陈X康的面部,打完后,蔡岸叫人扶陈X康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因陈X康不断地呻吟,在旁的被告人谢X用手肘部打了两下陈X康的胸部。陈X康不停地呻吟和叫痛,梁X平便叫人喂陈X康服了一粒跌打丸,蔡岸叫人扶陈X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X桃和黄尧龙负责观察陈X康的情况,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陈X康一直在床上打滚和呻吟,到十一时许,陈X康发冷发热并已昏迷,杨X桃即向蔡岸报告,蔡岸下床观察并对陈X康挤压胸部进行抢救,陈X康仍然晕迷不醒,蔡岸等人上上床商量对策,决定由梁X平向管教报称仓内有人晕倒了,蔡岸和梁X平并吩咐大家打死也不能把殴打陈X康的事讲出去。梁X平向管教报告后,管教即到仓内叫人把华康背到医务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当陈X康被送入医院时,医生确诊陈X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X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XX市人民检察院据上述事实指控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等人的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吴X居是本案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华、陈X芳、陈X仔以陈X康是被本案十名被告人共同施害致死,要求本案十被告人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安葬费、抚养教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2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梁X平辩称其不是主犯,没有提出教训陈X康,只是问蔡岸是否要教训“新兵”,还辩称当晚回到203仓后没有打一巴掌陈X康的面部。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梁X平不是主犯,没有殴打被害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观恶意轻,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判处梁X平。
被告人蔡岸辩称其不是监头狱霸,没有操纵他人伤害被害人,也没有殴打过被害人,只是用香烟头和蚊香灼被害人的身体,有对被害人实施抢救行为,要求对其从轻判处。其辩护人辩称蔡岸不是犯的发起者,不是伤害行为的操纵者,在整个伤害过程中,没有殴打过陈X康,其行为与陈X康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直接关联,不是直接责任承担者,请求给蔡岸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蔡岸从轻判处。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因吸毒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相继被送入XX区戒毒所203仓戒毒。期间203仓一直是蔡岸班长,因吴快到期出所,便推荐梁X平从
2002年
8月
1日起
任203仓班长。被害人陈X康与其堂兄陈华海于
2002年
8月
2日凌晨
在XX市区一招待所处准备偷摩托车时被抓获,下午4时送XX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审理,三中队同月4日下午将陈X康、陈华海送到XX区戒毒所戒毒,戒毒所安排陈X康到203仓,并叫梁X平领人带到工场做工。梁X平叫同仓戒毒人员黄尧龙教陈X康做灯饰,后见陈X康做得慢便用手拍打一下陈的头部。是日晚20时工场收工,戒毒人员回各自的仓内搞卫生。陈X康回到203仓,梁X平问了陈X康一些个人情况后就叫陈X康到该仓尽头处读监规。十多分钟后,梁X平问坐在上床的蔡岸是否要教训"新兵"(戒毒所里把新入所戒毒人员叫新兵)。蔡岸从上床跳下来,叫陈X康到仓中间位置蹲着,并叫吴X居、陈X斌分坐在陈X康两旁守住,然后对陈X康进行训话。由于陈X康对蔡岸问的问题回答很小声,蔡岸发火,举起脚装势要踢陈X康,吴X居、陈X斌用手打陈X康的面部,陈X东、梁X华见状即冲上用拳殴打陈X康的胸部和背部,将陈X康打跌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踢打陈的胸、腹部,接着跳上陈的身体用脚踩胸和肋部,吴X居在旁也用拳、脚踢打陈X康身体,将陈X康打得不停地叫痛和打滚、呻吟。打完后,吴X居、陈X斌把陈X康扶坐起来,蔡岸用脚踩着陈的胸部叫陈继续诚监规,陈X康因坚持不住跌倒在地,陈X东、梁X华又上前用脚踢踩陈的胸、腹部,吴X居双手拿着蔡岸的胶鞋打陈的脸部。三人打完后,蔡岸用燃着的烟头灼陈X康身体并要陈用嘴咬息烟头,之后叫人点燃蚊香灼陈X康的身体其他部位,见陈反应不大,便叫人扶陈到墙边读监规,陈站不稳跌坐在周X辉旁边,周X辉便踢一脚毁的臀部,徐X武也上前踢两脚陈的臀部,李X勇则上前打一巴掌陈的脸部。接着蔡岸再次叫人扶起陈X康,陈均因站不稳几次都跌倒在地叫痛,在旁的谢X就用手肘撞两下陈的胸部,叫陈不要再喊。陈仍不停的呻吟,蔡岸便叫戒毒人员杨X桃扶陈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陈X康还是不停地叫痛和呻吟,梁X平叫人喂一粒跌打丸给陈X康服食,后蔡岸叫人扶陈X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X桃、黄X龙守住观察陈X康,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是日晚11时,陈X康时冷时热处昏迷状,杨X桃即向蔡岸报告,蔡岸即对陈X康挤压胸部和人工呼吸,陈仍处昏迷状,蔡岸马上回到上床叫吴X居上来与在上床睡的人陈X东、梁X华、梁X平、周X辉商量,由梁X平向管教报告仓内有人晕倒,同时吩咐仓内所有人不能把殴打陈X康的事讲出去。戒毒所管教接到报告后即派人送陈X康送医院抢救,但医生确诊陈X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结论是陈X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陈X康有一个儿子陈虾仔,
2001年
4月
1日
出生,本案发生时1岁4个月,陈X康与其妻子负有共同抚养义务。有母亲陈X华,
1946年
6月
2日
出生,本案发生时56岁。与其妹妹陈X英负有共同赡养义务。参照广东省200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案十被告人应赔偿给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是: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80996.3元、抚养费(200×12×16+200×8)÷2=20000元、赡养费(200×12×14)÷2=16800元。四项合计人民币121796.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戒毒期间,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平、蔡岸、陈X东、梁X华、吴X居、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X平作为203仓新班长,主动提议是否“教训”被害人,殴打事件发生后不制止、不报告,属本案主犯;鉴于其在整个伤害事件中没有施害行为,能够叫人喂跌打药丸给被害人服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蔡岸是203仓原班长,首先威胁被害人,操纵整个伤害行为,虽其施害行为不能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但其在伤害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本案主犯;鉴于其在被害人昏迷状时,能对被害人实施挤压胸部、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且其家属能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陈X东、梁X华无视监规纪律,肆意殴打被害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凶手,同属本案主犯。上列四名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周X辉、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属本案从犯,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害人梁X平及其辩护人辩称梁X平晚上回到仓后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有抢救行为,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蔡岸及其辩护人辩称蔡岸有抢救行为而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东及其辩护人辩称陈X东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施害,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梁X华、吴X居、徐X武、陈X斌、谢X、李X勇均辩称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施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本案十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部分,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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