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一百零四——非法行医四、中国司法特色的“和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三章朱红艳被控非法行医罪一案

四、中国司法特色的“和谐”

对这起显属无罪的案件,判决罪名成立!在不遗余力地坚守艰辛又充满挑战的律师职业,追求公正的道路上,不禁有些伤感:

从案情看,朱红艳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严格按法律理解,应属无罪。判决书为何在认定罪名成立后,判了“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就是中国国情!

如果罪名成立,认定被害人为子宫颈全层撕裂致大出血死亡,必须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判,因有悖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一定上诉、申诉,不知何时把案件翻过来成了无罪。届时,将承担判错案的后果。

如果严格依法认定罪名不成立,被害人也会到处告状,更重要的是得罪设有反贪局的检察院,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会影响今后的仕途,还有可能某一天被检察院抓了把柄,反成被告人,成为阶下囚。

怎么办?你朱红艳已经认罪,判轻一点,你会服判;被害人穷得叮当响,让朱红艳赔点钱,也会服判;只要罪名成立,检察机关也都服了(只要罪名成立,就不存在检察机关办错案的问题)。结果是得出了“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果不出所料,朱红艳、被害人、检察院都服了,皆大欢喜。但是,你能说公正吗?你律师不服又有何用?

该案的最后处理结果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产物,深层地折射出这个时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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