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五章 刘章涉嫌开设赌场案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
被告人刘章,男,30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XX市XX镇。2007 年
被告人陈X生、吴X伟、刘章赌博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被告人陈X生、吴X伟、刘章于2007年9月初开始,以营利为目的,以“板九”的方式,在本市XX区XX巷XX号X楼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陈X生、吴X伟、刘章及正在赌博的张某某、罗某某等28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生、吴X伟、刘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X生、吴X伟、刘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