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六章李伟涉嫌窝藏案
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官将我们的当事人入罪,是不遵循法律,不符合法理的。这一纸判决,掺杂了太多的非法律因素。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终审裁判认定
四、一场冤案的背后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陈辉,男,39岁,……
被告人杨林清,男,40岁,……
被告人李伟(自报名),男,35岁,汉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初中,XX市XX镇XX村农民,住该村。2007年6月2 5日被拘留。
上列三被告人均
被告人陈辉重婚、杨林清、李伟窝藏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l2日2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94年,被告人陈辉在与配偶陈XX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王XX非法同居,伪造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二人共同购置了本市XX区XX村XX湾XX居X梯X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陈辉在合法婚姻仍然存续期间,又与罗XX非法同居,后于20 06年11月在湖南XX县与罗XX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XX怀孕,二人共同购置了广州市XX路XX家园X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林清、李伟明知陈辉犯有重婚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窝藏罪。杨林清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