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一百一十二——窝藏一、控方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六章李伟涉嫌窝藏案

 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官将我们的当事人入罪,是不遵循法律,不符合法理的。这一纸判决,掺杂了太多的非法律因素。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终审裁判认定

    四、一场冤案的背后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陈辉,男,39岁,……

被告人杨林清,男,40岁,……

被告人李伟(自报名),男,35岁,汉族,XXXX市人,文化程度初中,XXXXXX村农民,住该村。200762 5日被拘留。

上列三被告人均 200776经本院批准逮捕, 710被逮捕。

被告人陈辉重婚、杨林清、李伟窝藏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7l22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94年,被告人陈辉在与配偶陈XX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王XX非法同居,伪造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二人共同购置了本市XXXXXXXXXX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陈辉在合法婚姻仍然存续期间,又与罗XX非法同居,后于20 0611月在湖南XX县与罗XX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XX怀孕,二人共同购置了广州市XXXX家园X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

2007 615 ,广州市XX区监察局将陈辉带回调查,陈辉因畏惧重婚罪行暴露而寻机逃跑。被告人杨林清、李伟在明知陈辉犯有重婚罪并潜逃的情况下,仍用小汽车将陈辉送往广东省肇庆市、韶关市等地,帮助陈辉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杨林清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陈辉作为潜逃费用。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林清、李伟明知陈辉犯有重婚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窝藏罪。杨林清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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