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3
第五篇 其它犯罪辩护篇
第二十六章李伟涉嫌窝藏案
三、终审裁判认定
公诉机关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辉,男,………
辩护人卢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林清,男,……
被告人李伟,男,……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07]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重婚罪,被告人杨林清、李伟犯窝藏罪,于
广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被告人陈辉在与配偶陈X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王X非法同居,伪造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二人共同购置了本市X区X居X梯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有一子一女;2006年,陈辉在合法婚姻仍然存续期间,又与罗X非法同居,后于2006年11月在湖南X县与罗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X怀孕,二人共同购置了广州市X路X家园X房,以夫妻名义居住。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杨林清、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辉、杨林清的身份材料,被告人陈辉、杨林清、李伟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王X、罗X、游X波、谢X红、吴X霞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李X春的证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结婚证、户口本,住户资料,银行卡号明细清单,移动电话信息资料查询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林清、李伟明知陈辉犯有重婚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其罪名成立。杨林清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辉、李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陈辉的配偶与重婚对象对法庭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人李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