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五──第一篇 决战法庭1.(2)一审判决是如何炼造的?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2)一审判决是如何炼造的?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2)一审判决是如何炼造的?

2009 51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邓玉娇” 陈翠花被重处无期徒刑。陈翠花在10天的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十数年的刑辩律师生涯中,我们已亲办过数百起刑案(其中大案、要案有四十多起),正可谓是“刑事中人,自知刑事中事”。

对于这起被称为深圳版的“邓玉娇案”,当我们看完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后,虽然法律人的理性不允许我们哭泣,但是此时的心情还是十分沉重。

中国的司法公正之路,依旧是如此漫漫而修远。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远不及邓玉娇案般“严重”。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相去两极,一个是无期徒刑,而另一个则是免予处罚。

在详细了解了全案证据材料之后,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这样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在经济最为发达,司法水平理应处于全国最前沿的深圳,却得出这样一个漏洞百出、令人痛心疾首的判决。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判决书里面的记录,见证该判决所谓的“司法正义”:

“犯罪嫌疑人陈翠花的供述:

其和刘大生于2006年认识,平时相处挺好的。刘大生脾气不好,爱发火,跟他在一起这段时间刘大生出去买药时,刘大生说要汇钱给客户,其回家拿了一万元人民币下来后,其说先把钱寄回他老家,等过几天再去给客户汇钱。他就生气了转身往家里走。到了家里后,其和刘大生在卧室,“阿明”在客厅看电视,刘大生让其把收账单拿给他看,看完之后质问其为什么少了一张收款单,其解释说那个客户刚好没有签单,他瞪了其半天要去查账本。其说帮他查,这时他很生气的把账本抢了去,后一把抓住其的头发将其按倒对其拳打脚踢。其感觉他拿了一个硬硬的东西顶着其脑袋。因他把其按倒时其见旁边的床头柜上有一把刀,所以其知道他是拿那把小刀顶着其。其不敢挣扎,大声“阿明,救我”。“阿明”进来后拉刘大生,但刘大生不听劝还一个扑过来打其,其就拿着包护着自己的头并且不停的挥舞,等其站起来时,发现刘大生站在门旁恶狠狠的瞪着其。他肩膀上在往外喷血,刘大生还想往其这边走,但走几步就倒在洗手间门口。其想出去叫人来救刘大生。由于嫌电梯慢,就直接从楼梯间往楼下跑,走到15楼时被“阿明”拉住。其叫他赶紧回去看刘大生,“阿明”把其往楼上拉,其就拿手机打了120。到19楼时见刘大生已侧身躺在客厅茶几旁边的地上,后来其又坐电梯到大厅,趁人不注意从大厅后面跑掉了。

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徐小明的证词:

其是刘大生的同学,一个多月前住到刘大生租住的罗湖区丰湖花园丰端阁 19C 。陈翠花是刘大生的女朋友,刘大生在丰湖市场卖木瓜,其和陈翠花帮他做事。陈与刘在一起两年多了,二人经常吵架,听说是因金钱才在一起的。 2008825日下午五时 许,刘大生与陈翠花回来后在房间吵架并打了起来。其听到陈翠花喊“阿明,快来啊”就去到房间,见刘把陈按在床上打。其上去从刘大生右侧抱住她,把他俩分开,刘大生还要挣扎着打陈翠花。陈翠花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大生脖子上。陈翠花往外跑,刘大生让其赶紧抓住她。其追上陈后让她与其一起坐电梯上来,在电梯里陈翠花打了120。其与陈翠花上去后见刘大生趴在客厅地上不动了,后陈翠花又趁机跑了。”

判决书的定罪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大生系被刀刺伤身亡,唯一的现场证人徐小明的证言“亲眼见刘大生是陈翠花用刀刺伤”,证人沈小燕的“刘与陈是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不是很好,有时会吵架”的证言和证人尚小慧(被害人前妻)的“……刘大生说他赚了不少钱都给陈翠花花掉了,还说她很有心计”的证言相互印证。结合刘大生和陈翠花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并存在陈进行殴打的前提事实,加之陈翠花事发后“慌张逃离”现场进而印证。仅凭这样的事由便认定陈翠花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处无期徒刑。”

在前前后后多次看过判决书、相关证据和庭审记录后,我们始终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明显无法令人信服的地方:

判决书所认定的互相印证的证据中,缺少证据链上最为关键的物证。

被害人刘大生确实是被陈翠花刺伤致死的吗?陈翠花无论是在审讯笔录,还是在法庭答辩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对此予以否认。陈多次强调:自己在事发过程中从未拿过那把刀具,更没有用刀刺伤被害人……

其实,要判断陈翠花口供真伪的办法很简单。

本案的关键证物——“凶器”已经找到。该案的刀柄、刀刃(事后现场勘查发现刀柄、刀刃已经脱裂分离),连同刀套均已作为公诉方的控诉证据移交至法院。同时,司法鉴定也已证明,被害人刘大生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查明案件事实最有效的方法,无外乎直接对“凶器”进行指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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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本案中,警方并没有选择这样做,或者可能已经如是做,但由于该鉴定结论不利于控告而选择不出具质证(我们更相信是后者)。其间蹊跷我们无从得知。

在此,我们可以来做一个假定,就是警方对刀具作了指纹鉴定。那么可能出现的情形有:

1.这把刀上没有陈翠花的指纹。这样的结果很明显,陈翠花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定罪。徐小明的确讲过,那把刀是陈翠花用来刺刘大生的。但与此同时陈翠花对此进行否认,而作为证据之王的物证上面又没有陈翠花的指纹。那样的话,徐小明所述的不仅仅是孤证,更是伪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这把刀上只有陈翠花的指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对认定陈翠花故意伤害事实十分有利的一个证据。但是这却不能完全证明陈翠花确实用这把刀刺死了刘大生。原因很简单,这是一把日常生活用刀,指纹可能是陈翠花事发之前留下的。

3.这把刀上只有刘大生的指纹。那么,这把刀具反倒成为陈翠花刺死刘大生的一个反证。其推理的结果包括刘大生自伤、被反击而碰到刀具或者在平日留下指纹等多种情形,而根本不存在陈翠花用这把刀刺死刘大生的可能性。

4.这把刀上只有徐小明的指纹。那么,就可以直接排除陈翠花、刘大生用刀的可能性。我们有绝对的理由去怀疑徐小明才是杀人真凶,在作案后反诬陈翠花刺死了刘大生。由此徐小明的证言更是漏洞百出。

5.这把刀上有陈翠花、刘大生、徐小明三人或其中两人的指纹。刀具是对整个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凶器。但是我们从证人证言中也可以得知,这把刀是日常生活用刀,有他们三人或者其中两人的指纹根本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

此外,还有刀具上没有任何指纹或者有陈翠花、刘大生、徐小明之外其他人的指纹等情形。无论何种,均不能证明案发当时陈翠花用这把刀刺了刘大生。

实际上,在本案中,基于这把刀为陈翠花、刘大生、徐小明日常生活所用,刀具指纹鉴定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能直接证明陈翠花用这把刀刺了刘大生。

不管怎样,此案判决的确缺少了这样一个在司法实务中依法、依情、依惯例都不应该缺少的关键物证,从而导致证据之间难以形成完整、顺畅的证据链。这样的结果只会是——公诉方只能证明被害人乃被刺身亡,但却不能证明这一刀究竟是谁刺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控方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本案中,“疑证从无,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得不到尊重。

此案之所以被媒体称为“深圳版邓玉娇案”,是因为两案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是“烈女”,同是在暴力威胁之下奋起反抗,同是酿出人命惨案。事实相近,而判决相去甚远。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基于一些法定量刑情节而免予处罚;从另一个角度说,或许也是因为被害人“理亏”而使邓玉娇“侥幸”逃脱民事赔偿。然而陈翠花的一审判决结果却是,在有法定量刑的情况下,被判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以无期徒刑,此外还要承担七十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呜呼哀哉!

邓玉娇到底在雄风宾馆是做什么的?有没有精神病?在其与黄德智发生冲突前她做了什么?相信很多到过现场的记者都清楚。我们也听不少记者朋友具体讲述过。可以说,从邓玉娇案,我们看到基于对现实的不满,太多的网民宁愿同情邓玉娇而憎恨贪官。

邓玉娇案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治意义。

而“深圳版邓玉娇案”,则是陈翠花在犯罪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入罪重罚。即便是陈翠花错手刺死了刘大生(虽然这个目前没有定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她同样也有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且,在本案中,原本应该形成系统性的证据链完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怎么能够判定陈翠花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深圳版邓玉娇案”,其价值在于:

司法是如何体现公正的?

司法是如何体现统一的?

与此同时,司法又是如何面对媒体的?

陈翠花案件的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如何能够交融,如何能够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面更好的运用法律。可惜的是,法官目前仍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是频繁地犯可以避免的错误,甚是法治道路上一大悲哀!

本案与邓玉娇案判决差异如此之大,司法统一原则的权威性何在!联想到许霆案中的前后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司法的权威性早已成为空话。殊不知,坐在法庭中央的,象征司法正义的法官,你们手中的法杖,决定的是被告人一生的命运!

我们深深地明白,正是舆论媒体监督的力量,还给了许霆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可是我们真的疑惑了,一方面告诫我们要司法独立,媒体舆论不能随意的干涉司法;然而另一方面,远离了大众监督的法院却成为了钱权交易的地方,要么是用钱买命,要么是轻罪重判,要么是冤人入狱……

司法到底要走向何方?

【金玉良言】如果没有权力或媒体的介入,则惯性决定一切;如果有强权或媒体的高度关注,则唯权或唯媒至尊。中国在“法治社会”之康庄大道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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