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八──第一篇 决战法庭1.(5)律师致省高院院长的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5)律师致省高院院长的函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5)律师致省高院院长的函

指纹鉴定申请书、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辩护词都已写好,“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正准备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时,我心中仍存有万分忧虑。像此等人命关天的大案,若不向法院施加压力,恐怕所有的努力都将成为“炮灰”。于是,我连夜赶制出一份律师意见函,上书广东省高院院长阐明我的观点。我认为这或许是无奈之下最直接、也最有奇效的办法。

“致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贵院刑二庭(案号:[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000号,合议庭:叶青、天云、斐新,书记员:刘朵,电话:85110000)正在审理的、媒体广泛关注并被称为“深圳版邓玉娇案”的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案本应无罪却入重罪重罚!我们本着人的基本良知和不屈“权奸”的个性向阁下反映。

十多年的刑辩职业生涯中,耳闻目睹过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法官,深刻地感受到法官的艰辛、压逼和恐惧,但同时也感受到法官的无知、麻木、贪婪、骄横和胆大妄为。

我们真诚地期待阁下能抽点时间关注后附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辩护词及本案其它资料(其它资料在贵院)。我们希望在此案二审阶段,法律程序和证据的合法运用会得到司法的尊重;疑罪从无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原则会得到司法的信守——本案应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祝好!

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律师:王思鲁

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注:在下仍然相信贵院能够纠正一审法院明显的错判,所以,觉得没有必要向其它监督单位反映)

【金玉良言】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无论是罪行多么严重的被告人,在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之前,他们都不是罪犯,依法都享有辩护的权利。维护、帮助当事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阅读量:180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